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335
内容概要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著的《工伤赔偿》收录了截至2011年9月1日工伤赔偿领域现行有效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共43件;收录指导性案例共12件,大部分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同时附工伤赔偿相关速查、流程图、申请表和决定书共8件。
本书含总类、工伤认定、鉴定标准、工伤待遇与赔偿、工伤争议处理、工伤保险基金、附录共七类,按照各类别的特点精心梳理,科学编排,兼顾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力图做到简明易用,一目了然。
本书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注解,能够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条文含义、正确运用法律;本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所精选的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选编的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各类典型案件的裁判范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实用价值。
书籍目录
一、总类
二、工伤认定
三、鉴定标准
四、工伤待遇与赔偿
五、工伤争议处理
六、工伤保险基金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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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精编:工伤赔偿》收录了发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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