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503
内容概要
收求全面:本套丛书收录了相关领域内现行有效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编排合理:本套丛书各分册按照各类别的特点精心梳理、科学编排,兼顾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力图做到简明易用、一目了然。
权威实用:本套丛书中的案例大都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为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选编的裁判范例,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实用价值。
书籍目录
一、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
·公报案例·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
二、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
·公报案例·
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
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等物业管理纠纷案
三、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7日)
·公报案例·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四、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1993年2月22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1993年10月31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公布,2010年4月29日修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1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3日)
……
五、婚姻家庭
六、诉讼、证据、执行
章节摘录
版权页:当前,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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