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律适用指南

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页数:452  

内容概要

这本由法规研究中心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律适用指南》主体大纲清晰。全书主体部分的大纲以《行政强制法》的章节为线进行设置,对法律条文提炼核心要点,并根据实务需求进行了调整。
关联规定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律适用指南》主体部分在每个核心要点之下,按照效力层级和发布时间收录了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强制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力求精准契合。
适用要点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律适用指南》主体部分针对《行政强制法》的若干条文,用脚注的形式说明该条文在适用上应该注意的要点,以便指导实务操作。
相关附件实用。本书在主体部分之后设有两个附件:
附件一,常见行政强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本附录按照实务部门的分类,全面精细地收录行政强制方面的规范性条文,为各个行政实务部门查找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提供了便利。
附件二,常见行政强制法律文书。本附录收录了若干行政强制法律文书,并设有文书制作说明,为行政实务部门日常工作提供了参考范本。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 行政强制法的一般规定
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宗旨
二、什么是行政强制
三、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
四、行政强制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适当原则
(三)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
(四)严格执法原则
五、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立法层级及权限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及实施机关
三、行政强制的设定程序
四、行政强制的评价制度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原则
(一)依据法定原则
(二)主体法定原则
(三)程序法定原则
1.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
2.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3.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4. 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的程序
二、查封、扣押
(一)查封、扣押的实施机关
(二)查封、扣押的范围
(三)如何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
(四)查封、扣押的一般期限、延长期限及检测事宜
(五)查封、扣押的保管义务、实施方式、赔偿责任及费用承担
(六)实施查封、扣押后的调查及决定
(七)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情形及措施
三、冻结
(一)实施冻结的行政机关及数额限度
(二)实施冻结的一般程序
(三)如何制作冻结通知书
(四)冻结的一般期限及延长期限
(五)解除冻结的情形及程序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一般规定
(一)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条件
(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的催告程序
(三)当事人针对催告书的陈述及申辩
(四)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条件及决定书的制作
(五)催告书、决定书的送达程序
(六)中止执行的情形及程序
(七)终结执行的情形
(八)执行回转
(九)执行协议
(十)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及行为限制
(十一)关于强拆违章建筑的特别程序
二、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一)可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情形及数额限制
(二)启动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的情形及程序
(三)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方法及程序
1. 划拨存款、汇款
2. 拍卖
3. 款项依法归库
三、代履行
(一)代履行的适用情形
(二)代履行的一般程序、费用承担及方式限制
(三)立即实施代履行的情形及事后处理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
二、申请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与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管辖
三、执行申请材料及其制作要求
四、法院对执行申请的受理与不予受理时行政机关的救济
五、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书面审查
六、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裁定
七、法院裁定立即执行的适用情形
八、费用承担和执行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二、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四、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一、期限的界定
二、法定授权组织的适用情形
三、实施日期
附件一 常用行政强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综合
二、公安执法
三、国土资源
四、城乡建设
五、环境保护
六、水利电力
七、财税金融审计
八、文化体育
九、医疗卫生
十、商务管理
十一、工商管理
十二、质检标准
十三、物流交通
十四、劳动社保
十五、海关边检
十六、其他
十七、相关司法解释
附件二 常用行政强制法律文书
一、综合
二、公安执法
三、国土资源
四、财税金融审计
五、文化体育
六、工商管理
七、交通物流
八、劳动社保
九、法院司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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