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980
内容概要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一直致力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编辑出版和宣传。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建成,
同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进一步清理工作也基本完成。但是,法律文件较为集中的立改废,亦给广大读者带来了查找使用上的困难。为此,我社特意组织编辑出版了本套丛书。
本套丛书具有如下特点:
1.文本权威一一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废止或者失效的条款均在文本中注明,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方便读者即时掌握法律文件清理的内容。
2。内容全面一一全面收录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请示答复等法律文件。其中,请示答复对于法律的实际运用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套丛书各分册对此都予以精心收录。
3.检索实用一一除了总目录、分目录和页眉等查找方式外,本书还根据文件的首字母拼音顺序制作了拼音索引,方便读者查找文件。同时,考虑到司法解释文件繁多,读者往往难以确定其效力,特针对各分册制作已明确废止的司法解释文件附录。
书籍目录
第一篇 综 合
第二篇 买卖合同
第三篇 租赁、融资合同
第四篇 担保合同
第五篇 房地产合同
第六篇 借款、储蓄合同
第七篇 赠与合同
第八篇 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合同
第九篇 技术合同、知识产权合同
第十篇 运输合同
第十一篇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第十二篇 保险合同
第十三篇 合伙、联营、出资合同
第十四篇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l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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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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