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袁曙宏 编 页数:266
内容概要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袁曙宏编写的这本《行政强制法教程》,对《行政强制法》进行阐释和说明,对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总结和分析,有助于行政执法机关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实质,正确执行《行政强制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强制法导论
第一节 《行政强制法》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宗旨
第三节 实施《行政强制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概念
第一节 行政强制的界定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及其区别
第三节 特殊行政强制
第三章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四、禁止谋利原则
五、权利救济原则
第四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一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一、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
二、与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
三、符合现阶段行政管理的实际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四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
第五节 设定行政强制的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制度
一、听取意见制度
二、说明理由制度
第六节 行政强制后评估制度
一、设定机关后评估
二、实施机关后评估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概念
二、严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意义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一、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二、关于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实施
四、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
五、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人员
第三节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规定
一、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三、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五、涉嫌犯罪案件财物的移送
第四节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一、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二、查封、扣押的对象
三、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
四、查封、扣押的期限
五、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
六、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和解除
第五节 冻结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冻结的实施主体
二、冻结的实施程序
三、冻结决定书
四、冻结的期限
五、冻结存款、汇款的解除
第六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概念及意义
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七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概述
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概念、特征及功能
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性质
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依据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申请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三、催告
四、提出申请
第三节 人民法院的审理
一、管辖
二、受理
三、审查
四、裁定
第四节 强制执行裁定的实施
一、强制执行裁定的实施主体
二、强制执行裁定实施主体的改革探索
三、强制执行裁定的实施期限
四、强制执行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协议
第五节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费用
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的承担主体
二、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程序
三、执行款项的处理
第八章 行政强制中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三、法律责任的功能
四、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二节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概述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情形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第三节 其他法律责任
一、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说明
(2005年1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五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1年6月30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2011年8月14日)
德国行政执行法
日本行政代执行法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行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实践中,除上述强制执行方式外,现行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执行方式,如《兵役法》规定的强制服兵役,《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的强制拆除,《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令回兑等。这些强制执行方式多为直接强制。《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这些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仅仅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方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l章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式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代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等。对划拨存款,《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对扣留、提取收入,《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对拍卖、变卖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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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教程》为行政执法培训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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