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116
内容概要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条文解读专业、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用版)》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行政强制的方式】
[行政强制的界定]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第三条【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根据】
[应急措施、临时措施]
[金融审慎监管措施]
[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第四条【法定原则】
第五条【适当原则】
第六条【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
第七条【不得谋利原则】
第八条【行政强制相对人的权利与救济】
[陈述权、申辩权]
[法律救济途径]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法定】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
第十四条【设定行政强制的民主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评价制度】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限】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
章节摘录
版权页:理解与适用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原则上,凡是行政强制,其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规定。本法还规定了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凡属于以下三个方面内容的,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是发生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是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属于这三项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有关程序也优先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长于三十日,也可以短于三十日。三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其他法律可以规定当事人不承担代履行费用。[应急措施、临时措施]应急措施、临时措施,是指在突发事件中依法采取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急处置措施。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称的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是一种涉及人数多、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大的阶段性公共危机,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和动用社会人力、物力才能解决。注意,不能对应急措施、临时措施作扩大理解,必须是在宣布为突发事件后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金融审慎监管措施]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规定,在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时,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法采取限制分红、限制资产转让、限制股东转让股权、阻止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和禁止其处分财产权利等审慎监管措施,这些措施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指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开展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还有海关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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