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 编著 页数: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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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从规范和保障两个方面,对行政强制的原则、设定、程序和救济作了全面规定,既从设定权和实施程序上对行政强制权进行规范,预防并制裁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着重规范、保障政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行政强制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合法性原则】
第五条【适当原则】
第六条【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利】
第八条【相对人的权利与救济】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的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统一性】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
第十四条【听取社会意见、说明必要性及影响】
第十五条【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评价制度】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第十八条【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时的程序】
第二十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实施主体】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对象】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实施程序】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期限】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财产的保管】
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后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冻结的实施主体、数额限制、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冻结的程序、金融机构的配合义务】
第三十一条【冻结决定书交付期限及内容】
第三十二条【冻结期限及其延长】
第三十三条【解除冻结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催告】
第三十六条【陈述、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强制执行决定】
……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在学理上属于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执行方式。执行罚是对于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以加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执行罚经过一定期限,当事人仍不履行时,可以采取直接强制执行。在我国,执行罚主要是针对不履行罚款、税款、行政收费、社会保险费等金钱给付义务,国外加处罚款还针对当事人不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执行。在我国,加处罚款主要是针对不缴纳罚款的行为,加处罚款的数额由《行政处罚法》统一规定;加处滞纳金针对不缴纳税费的行为,加处滞纳金的数额由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共有2部法律、15件行政法规对滞纳金的标准作了规定,滞纳金的数额有按日加处万分之五、千分之一、千分之二、千分之三、千分之五和按月加处百分之五不等。2.划拨存款、汇款。划拨存款、汇款是直接强制执行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采取划拨存款、汇款方式执行,需要由法律明确授权。目前行政机关划拨存款的,只适用于税收和征收社会保险费等少数领域,《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海关法第六十条使用的是“扣缴”一词。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这是执行金钱给付义务采取的强制执行方式,属于直接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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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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