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胡建淼 编 页数:627
内容概要
胡建淼的《中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是中国第一部系统介绍与研究中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的著作。分二十六章分别阐述了中国现行的行政立法制度、行政授权制度、行政委托制度、行政协助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行政确、人制度、行政给付制度、行政征收制度、仃政征用制度、行政裁决制度、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强制制度、行政调查制度、仃政规划制度、行政合同制度、行政指导制度、行政证据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行政采购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行政监察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每一制度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梳理。《中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突出制度性、法律依据性和程序上的清晰性。它既可作为理论工作者的研究参考书,也可成为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的查询手册。
作者简介
胡建淼,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书籍目录
第一版序
第一章 行政立法制度
§1.1 法规依据
§1.2 行政立法制度概述
§1.3 行政立法的主体
§1.4 行政立法的程序
§1.5 行政立法的监督
§1.6 法律救济
§1.7 表格总结
第二章 行政授权制度
第三章 行政委托制度
第四章 行政协助制度
第五章 行政许可制度
第六章 行政确认制度
第七章 行政给付制度
第八章 行政征收制度
第九章 行政征用制度
第十章 行政裁决制度
第十一章 行政处罚制度
第十二章 行政强制制度
第十三章 行政调查制度
第十四章 行政规划制度
第十五章 行政合同制度
第十六章 行政指导制度
第十七章 行政证据制度
第十八章 行政程序制度
第十九章 行政听证制度
第二十章 行政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章 行政采购制度
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制度
第二十三章 行政补偿制度
第二十四章 行政监察制度
第二十五章 行政复议制度
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最高人民法院在《行诉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了各种具体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一般而言,对证人证言的保全可以采取制作询问笔录和采用录音、录像等保全措施;对物证的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像和勘验等保全措施;对书证的保全可以采取拍照、复制、扣押等措施。此外,该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显然,这是获取配合和增强证据认同度等的需要。六、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采用规则(一)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过庭审调查和质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以判断其是否符合证据的构成条件的司法活动。其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审查的范围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证据规定》第54、55、56条对此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鉴于质证是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前提,因此,有必要结合质证问题,说明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范围与审查内容。1.行政诉讼的质证规则行政诉讼的质证,是指行政诉讼参与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辨认、质疑、说明或辩驳,以确认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和证明力大小等的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证据规定》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质证规则:(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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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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