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

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姚海放  页数:334  

内容概要

  《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是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书中提供了对经济法主体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强调在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法律调整的视角不应局限于人格、财产,而要从组织、权力、公共性等多个维度全面认识经济法主体,并以此作为探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总论基础。作者从法律主体基本理论出发,探寻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分析其含义、产生的主客观因素等问题,进而对经济管理主体、特殊企业、行业协会、经济活动主体分别探究,力图较为全面深入地反映经济法主体理论,并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主体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作者简介

  姚海放,浙江杭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2006年),应用经济学博士后(2008年)。兼任《法学家》杂志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   独著《新合伙企业法精解与运用》,参编教材多部;在《法学家》、《政治与法律》、《判解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参与国家社科基金等多个课题研究。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法律主体的基础理论第一节 法律主体的发展历史一、自然人法律主体的人格扩张二、法人法律主体地位的制度承认三、对行政主体的权力制约及分化第二节 法律主体的法理学说及争论一、私法对法律人格的抽象二、法理学、法哲学对法律主体的思辨第三节 法律主体的本质一、法律主体最终取决于社会物质生产关系二、制度层面的法律主体确立三、法律主体的意志因素四、理性指导、责任约束的主体意志第四节 小结第二章 经济法主体的理论研究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含义一、最广义经济法主体二、广义经济法主体三、狭义经济法主体四、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产生的主客观因素一、经济法主体产生的客观基础’二、经济法主体的主观学说发展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研究方法一、经济法主体研究的宏观方法二、经济法主体研究的微观方法三、小结第三章 经济管理主体的一般研究第一节 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管理主体的关系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的纵向权力划分一、国外经验借鉴二、我国中央与地方经济管理关系的实践第三节 经济管理主体的组织模式一、国外经济管理主体的组织模式二、经济管理主体理性意志的组织保障第四章 经济管理主体的样本研究第一节 规制实践的发达第二节 金融类监管委员会一、分业抑或综合监管二、金融监管机构的角色设定三、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运用第三节 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一、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二、规制产业中的反垄断执法第四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一、国资监管机构的角色设定二、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第五章 特殊企业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第一节 特殊企业一、特殊企业制度概述二、特殊企业的特别规制第二节 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一、行业协会的特征与角色二、行业协会优势功能的制度保障三、行业协会负面作用的法律制约第六章 经济活动主体的分析框架第一节 民商法主体与经济活动主体的比较一、民商法主体与经济活动主体的区分二、民商法主体:缺少组织和权力的财产集合三、经济活动主体:组织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四、民商法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两种分析路径第二节 经济法视野下的公司:经济活动主体的样本分析一、私法公法化中的公司二、经济法视野中的契约与公司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个人主义观的认识源远流长,以罗马法为古代世界的代表,经过欧洲中世纪商法的兴起,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找到了普世的价值: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民法选择了个人主义的主体模式;《德国民法典》在个人主义与超个人主义的罅隙中徘徊,采用了一种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混合态度,既认可个人的普遍人格,又有限度地承认了社团人格。超个人主义观在法制史上虽不如个人主义观如此连贯,但也如同精灵般时时闪现在各个时期、地域:早期罗马法以及东亚国家的早期法律以家族或宗族为主要单位。欧洲中世纪教会法以宗教共同体为出发点;纳粹时期的民族社会主义学说及其实践以种族、民族或国家作为标准,人成了国家目的的工具(你什么都不是,你的民族是一切),甚至人的婚姻能力也取决于其是否属于“德意志种族”;而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实践显然过于偏重国家或集体利益。  法律思想史上,个人主义与超个人主义都有代表学者。康德倡导自由主义,强调法保障个人自由,赞成民主共和国,其法理学的核心观点,认为法是协调个人自由之间相互关系的“条件”,“人永远是目的而不是工具”。黑格尔倡导国家主义,强调群体(伦理实体)、尤其是国家的自由,反对民主制,赞成君主立宪制。他的核心观点,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国家是行进在地上的神”。  ……

媒体关注与评论

  “海放博士的这本专著是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书中提供了对经济法主体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强调在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法律调整的视角不应局限于人格、财产,而要从组织、权力、公共性等多个维度全面认识经济法主体,以此作为探讨经济法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总论基础。作者从法律主体基本理论出发,探寻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分析其含义、产生的主客观因素等问题,进而对经济管理主体、行业协会、特殊企业、经济活动主体分别探究,力图较为全面深入地反映经济法主体理论,并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主体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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