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法律评价报告2011

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实验室  页数:259  

内容概要

  《国土资源法律评价报告2011》是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系列研究成果之一。《国土资源法律评价报告2011》由主报告、专题报告、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理论与实践以及附录构成,约22万字,重点围绕《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修改,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权威、客观的评价,深入剖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内容丰富,视角多元,反映了行政主管部门的最新理念和理论研究前沿。

作者简介

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由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共同创建,主要从事国土资源法治基础理论研究,旨在提升国土资源政策法律研究水平,促进国土资源法治建设的创新型科研机构。实验室以国土资源法律评价为核心主题,密切关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所面临的重大法律问题:深入开展国内外国土资源法律比较研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方法,科学评价国土资源政策法律,为国土资源政策法律的逐步完善夯实理论基础,为国土资源管理与决策提有效支撑。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改革创新中的国土资源法制建设第一章 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回顾与展望第一节 “十一五”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回顾第二节 “十二五”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展望第二章 土地管理法律改革热点问题第一节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第二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第三节 土地整治中的产权调整制度第四节 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第五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第三章 矿产资源法律修改热点问题第一节 矿业权审批制度第二节 地质找矿新机制第三节 矿产资源开采资质管理制度第四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管理第五节 矿业用地法律制度第四章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制度第一节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现状第二节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第三节 做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建议第五章 国土资源责任追究制度第一节 国土资源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第二节 国土资源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节 完善国土资源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第二部分 专题研究报告报告一:佛山三旧改造研究报告二:重庆地票制度研究报告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研究报告四:城镇住房用地政策研究报告五:城市土地再开发研究报告六:住宅用地续期政策研究报告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研究报告八: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关系研究报告九:刑法修正与矿产资源犯罪研究报告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实施后评估报告十一: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发案规律实证研究第三部分 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理论与实践第一章 理论综述第二章 典型实例第三章 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实验室建设附录附录一:国土资源法律文件目录(2010-2011)附录二:2010年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中心接听处理线索数据统计附录三:2010年16829999国土资源法律咨询热线受理数据统计编写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未经受让人同意,出让人不得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许可他人的矿业权申请;保护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法律规定以及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③受让人享有的权利: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以及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④受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必须达到矿山设计要求;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法律规定以及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开采作业。本部分是关于开采作业有关事项的约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受让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开始施工。不能按期施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施工申请,但延期施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受让人无正当理由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开始施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②受让人在开采矿产资源时,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③受让人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发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④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不得损害或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或设施。因开采矿产资源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当负责赔偿;⑤受让人开采矿产资源,涉及使用土地、山林、道路、“三废”存放及处理等事项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费用由受让人承担;⑥受让人在开采矿产资源时,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安全组织生产;⑦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地质灾害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采矿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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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法律评价报告(2011)》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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