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王欣新 页数:341
内容概要
《公司证券法治与司法制度研究》收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王欣新教授在公司证券法治研究方面的论文60篇,具体内容涉及:企业公司法和证券法,诉讼法和其他。适合广大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研究人员参考阅读。
作者简介
王欣新,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于北京,汉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兼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担任多家中外律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的破产法专家顾问。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学术研究方向:破产法、企业公司法等领域。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等报刊杂志发表二百余篇学术论文,出版书籍五十余部。
书籍目录
一 企业公司法和证券法
债权出资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中设置优先股制度初探
析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股权转让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再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
三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
法院对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
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
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案件的审理
我国公司法修改后公司合并规则探究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
股改时国家减免税等形成资产的产权确认
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的关联交易问题
境外上市企业的竞业禁止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经济法辨析
公司治理与公司控制人侵权责任的追究
“郑百文”事件法律评说
郑百文重组长征何其难,只缘法律不完善
新公司法清算制度的完善
公司清算制度之立法完善
文化产业的资本经营与上市实例分析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实务研究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金融机构破产中的法律保护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证券纠纷调解法律制度
美国《金融改革法》对我国立法完善的启示
完善有限合伙促进风险投资
二 诉讼法
我国辩护制度
辩护中被告人隐瞒罪行的问题
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析
了解案情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基本条件
为“有利被告”论正名
中苏辩护制度比较评述
苏联辩护制度漫谈
对迅速审判程序的商榷
收容审查制度应予废除
制约与配合
刑事诉讼理论中若干重要问题的综述
经济诉讼中第三人的正确认定
三 其他
中国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的立法思考与建议
完善小额消费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
土地使用权终止后地面上的不动产应该归谁?
违法成本低于守法的立法才是危险的误区
对专家论证会的一点看法
司法独立是政治体制改革组成部分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
让判决书沐浴清澈阳光
判决书之缺陷与改进
“重点企业挂牌”的法律联想
立法思想也要更新
“极端民主化”剖析
“民主集中制”之我见
党政分开之我见
政治改革与法制建设
不重视公民权利便没有法制
不要再感恩戴德了
也谈“高薪养知”说
附录:王欣新教授科研成果目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清算责任主体包括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织即清算人。清算义务人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依法负有组织清算组织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责任主体。清算组织是由清算义务人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组织(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负责组建清算组织,保证清算程序能够及时启动,并保证其可以顺利进行,如果未成立或逾期成立清算组织,应由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清算组织的义务是负责具体清算工作,保证清算程序的依法、有序进行。对清算工作中发生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等问题,应由清算组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行《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主动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人,但对公司因被动解散如被吊销营业执照时进行的非正常清算中的清算义务人规定不够明确。笔者认为,如《公司法》在修订中设置了特别清算程序,此时应依特别清算程序处理,如未能设置特别清算程序,可考虑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其一,在公司股东能够组织清算的情况下应由股东负责组织清算,在其不履行组织清算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组织清算,并予以监督。其二,在公司股东拒不组织清算或明显不能公正地组织清算时,经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的申请,在公司资产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时应启动破产程序)。如果公司股东不组织清算且人民法院难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如股东已将解散公司的财产隐匿、转移,与股东财产混同),则可追究对此负有责任的股东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织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然而市场经济的背景情况下,对公司及有关违法人追究行政责任已不是有效的制裁手段。如某些公司从事违法行为后,人走楼空,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无法实现,吊销营业执照也对其毫无意义。所以,笔者认为,在《公司法》的修订中除保留必要的行政责任规定外,必须强调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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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法治与司法制度研究(法学卷)》是王欣新教授自选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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