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武玉红 页数:305
内容概要
《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研究》系一本全面系统地研究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专著。《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研究》从发达国家和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入手,分析了我国社区矫正试行阶段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重构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能否高效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模式的设计是否科学、优化,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持续深入发展至关重要。
作者简介
武玉红,女,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教授、中国犯罪学会理事、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刑事执法、社区矫正、犯罪学。
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般课题、上海市教委重点课题、上海市教委一般课题、上海市司法局等课题。参与国家社科、中国法学会、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委政法委、司法局等多项科研项目。从2003年在《探索与争鸣》发表《我国应扩大“社区矫正”的服刑方式》至今,发表学术论文48篇,专著、主编各1部,参编3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和评价
三、研究框架
第二章 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考察及评价
第一节 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形成历程
一、以监禁管理为主向非监禁管理为主的过渡
二、监狱管理弊端促使对社区矫正管理的期待
第二节 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曲折发展
一、犯罪率的快速增长引发对宽松管理的质疑
二、“9?11”后加强社会控制力惩罚更新兼顾
三、强化的“中间制裁”措施得到更广泛运用
四、矫正处遇和更新改造项目的内容趋于完整
五、处遇项目要求的提高对管理者提出新要求
第三节 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利弊分析
一、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正面评价
二、对美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负面评价
第三章 中外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设置的比较分析
第一节 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评价
一、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设置的背景
二、对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分析与比较
三、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选择与论证
第二节 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及评价
一、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考察
二、评价和启示
第四章 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法律支撑
第一节 我国社区矫正在管理中的法律调整
一、行政文件规范社区矫正力所不能及
二、刑法第八次修正案使执行主体架空
第二节 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法规的归纳
一、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形式
二、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内容
三、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特点
四、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规格
第三节 对我国社区矫正立法问题的探讨
一、社区矫正国家层面的立法问题
二、社区矫正地方层面的立法问题
第四节 对我国社区矫正法律适用和执行的探讨
一、社区矫正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社区矫正中的法律执行问题
第五节 社区矫正与现行立法的冲突与调整
一、发达国家试点与立法冲突的解决方案
二、我国目前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
三、制定地方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四、正确处理地方性立法与上位法的冲突
五、社区矫正地方立法的途径和技术探讨
第五章 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推进基础
第一节 管理模式在面上推广的前提条件
一、社区矫正运作需突破现行法律框架
二、社区矫正管理的效果需阶段性评估
三、社区矫正管理中不能忽视惩罚功能
……
第六章 对构建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设想
第七章 创建和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中的新项目
第八章 对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效果的评估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在我国,为什么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法律不能由地方来制定?我们认为,因为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一件非常重大和严肃的事情,又因为我国是统一制(或说是中央集权制)而非联邦制国家,对罪名和刑罚方法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由全国人大统一来制定,可保持在全国适用上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在美国,由于各州均有刑事立法权,因此,某行为在甲州是犯罪,在乙州可能就不是犯罪;某行为按照甲州的刑法不是犯罪,但是按照联邦的刑法是犯罪,这样对司法和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我国制定地方性的社区矫正法规并不等同于诸如,北京市制定自己的犯罪和刑罚体系,上海市又有不同的犯罪和刑罚体系,其他省市也有各自的犯罪和刑罚体系。社区矫正法是按照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实体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来加以执行。一般说来,社区矫正立法没有从独立的意义上对公民权利限制和剥夺的实体内容。那种因为社区矫正涉及到刑事犯罪人和刑罚的执行,就把社区矫正法的性质理解为是“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对社区矫正法性质的误解。(二)全国人大授权地方立法是最佳选择我们认为关于在试点阶段社区矫正获得法律依据的最佳选择就是全国人大授权试点省市的地方人大制定暂行的地方性法规。这是否可参照《立法法》第65条的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全国人大授权试点的地方人大制定社区矫正的暂行规定,允许对现行的法律有所突破,但前提是需要与党中央的指导思想和宪法的精神保持一致,以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并且暂行规定仅适用于试点的范围内。同时,全国人大和国家的职能部门对地方的社区矫正暂行立法给予一定的监督和指导。在经过试点省市积累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在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协调和配合下,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根据相对成熟的经验,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或者通过法律修改案。这样的立法模式可以避免大范围内的失误,少走弯路。类似我国立法机关授权经济特区可以制定尝试性的地方性法规应是相同的性质。四、正确处理地方性立法与上位法的冲突社区矫正试点期间的管理运作需要立法的保障,而立法需要对原有的法律有所突破。那么,地方性法规(暂行规定)为适应社区矫正试点的需要,能否对现行的法律有所突破,即与上位法有所不同?这是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迫切需要立法支持的现实对我国在深化体制改革时期的立法模式提出的一个重要的新课题,也可以说是对我国《立法法》的一个挑战。很显然,要求社区矫正管理运行这样的试点完全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运作是不可能的。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如果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应当对两院两部的《通知》予以撤销,因为它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但如果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修正案来推进社区矫正管理的运行,那么,社区矫正管理的运行就不是试点而是一个已经定型的模式了。然而,在没有社区矫正管理实践运行的背景下制定出来的法律修正案很可能难于满足各地社区矫正管理的需要和适应各地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社区矫正管理运作的试点的能够合法地进行,或者说《立法法》不应成为我国深化改革创新的限制和束缚,那么,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考虑对《立法法》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在改革试点期间需要突破现行法律的“法律保障”。即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敢于“冲破、改变、革除”的精神,应允许地方人大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根据改革试点的需要,制定对上位法可以突破的暂行的地方性法规,以保证试点期间的合法性,否则,许多的改革难于发展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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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研究》为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刑事法学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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