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72
内容概要
由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写的《公司股权诉讼关键法条与典型实例》打破常用法规编排方式,根据案由拆分主体法,每个案由下只收录有密切关联性的重点条文,真正提供该类纠纷解决的核心法律依据。采用脚注形式帮助读者理解法条内容,解答实务中的疑难问题。所有脚注均有可靠的来源与出处,权威、准确。独创的表格式案例编排方式,将案例分解为关键词、出处、问题点、裁判规则四个要素,简洁明了,重点突出,便于读者参考。
书籍目录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一、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二、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二、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四、股东出资纠纷
五、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六、股东知情权纠纷
七、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八、股权转让纠纷
九、公司决议纠纷
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十、公司设立纠纷
十一、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十二、发起人责任纠纷
十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十四、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十五、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十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十七、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十八、公司合并纠纷
十九、公司分立纠纷
二十、公司减资纠纷
二十一、公司增资纠纷
二十二、公司解散纠纷
二十三、申请公司清算
二十四、清算责任纠纷
二十五、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合伙企业纠纷
一、入伙纠纷
二、退伙纠纷
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一、申请破产清算纠纷
二、申请破产重整
三、申请破产和解
四、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五、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六、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七、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八、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九、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十、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十一、取回权纠纷
1.一般取回权纠纷
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十二、破产抵销权纠纷
十三、别除权纠纷
十四、破产撤销权纠纷
十五、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十六、管理人责任纠纷
证券纠纷
一、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
二、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1.证券认购纠纷
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
相关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录)(2005年lO月27日)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年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4月25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节录)(2011年2月18日)
附录
各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对照表
公司组织机构人数构成对照表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五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编辑推荐
《公司股权诉讼关键法条与典型实例》为诉讼关键法条与典型实例系列之一。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