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116
内容概要
“实用版系列”独具四重法律价值:
1。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专业、权威。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制度]
第九条 [注册登记]
第十条 [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检]
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第十六条 [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证]
第二十条 [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上路行驶前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第二十四条 [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和分类]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分类和示义]
第二十七条 [铁路道口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信号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对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
第三十条 [道路或交通信号毁损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三条 [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
第三十四条 [行人过街设施、盲道的设置]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车道划分和通行规则]
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只准许规定车辆通行]
第三十八条 [遵守交通信号]
……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理解与适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条文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50条 典型案例指引 吴某某与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管理纠纷上诉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南行终字第11号) 案件适用要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就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的调解或起诉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理解与适用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条文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申请调解条件和期限]、第95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期限、调解协议效力]、第96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和诉讼的关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一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典型案例指引 华联运输有限公司与范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15号) 案件适用要点: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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