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杜涛 页数: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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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由杜涛编著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评》逐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进行注释和评论,并穿插着真实的案例进行解析。是学术研究和实践价值都非常高的著作。
本书不同于立法机关编写的法规解释,而是一部纯粹的个人学术著作。书中的许多观点与学界主流观点也许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本书仅供读者作为学习《法律适用法》的参考资料,也欢迎广大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参考。
作者简介
杜涛
1971年6月29日生,湖北襄阳人。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国际司法学会理事,国际比较法学会会员。曾获德国DAAD奖学金和洪堡奖学金,在德国从事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主要从事国际司法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已出版《国际私法》、《德国国际司法:理论、方法和立法的变迁》、《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国际司法的现代化进程》等著作。另在《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期刊发表专业论文四十多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研究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多项项目。20140年入选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曾获上海市优秀三等奖、上海市优秀科学成果奖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专著类一等奖以及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等多项奖励。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承
第五章 物权
第六章 债权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 附则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1)对于首次在本联盟成员国发表的作品,应以该国家为来源国;对于在给予不同保护期的本联盟数成员国同时发表的作品,来源国为立法给予最短保护期的国家;(2)对于在非本联盟成员国和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同时发表的作品,应视后者为来源国;(3)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或首次在非本联盟成员国发表而未同时在本联盟成员国发表的作品,则以作者为其公民的本联盟成员国为来源国,然而对于其制片人于本联盟某一成员国有所在地或经常居所的电影作品,则以该国为来源国;对于建立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的建筑物或设置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房屋中的绘画和造型艺术作品,应以该国为来源国。被请求保护地国不是来源国。来源国原则早在100年前就在法国等国被提出过,但早已遭到否定。根据这种理论,实际上就是主张所有知识产权均依照来源国法律确定。这其实是要打破知识产权的属地性,显然有利于发达国家,因为世界上绝大多数重要的知识产权都掌握在他们手里。因此,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与外国达成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的话,是绝对不会主动适用外国的著作权法来保护外国著作权的。比如,在“赛贝斯公司诉万国软件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我国法院指出: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第3款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该条例保护。该案中,原告赛贝斯公司系美国法人,其主张权利的软件发表于美国,原告赛贝斯公司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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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评》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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