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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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实用版系列”独具四重法律价值:
1.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专业、权威。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第三条 [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基本原则]
[处罚适当原则]
[保障人权原則]
[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七条 [主管和管辖]
第八条 [民事责任]
第九条 [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处罚种类]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
……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办理治安案件参考流程图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第一百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一)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二)被处罚人还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七十七条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二)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第一百八十条担保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被担保人遵守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处罚。第一百八十一条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问,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恢复执行行政拘留。第一百八十二条保证金应当由银行代收。在银行非营业时间,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收取,并在收到保证金后的三日内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一百八十三条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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