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周丽霞 页数: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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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共18章,既囊括了招聘录用,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和履行,合同解除、终止与续订,以及劳动争议的解决等HR日常法律事务,同时也关注了集体合同、工会等特殊劳动法律问题,尤其是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三期”女职工等特殊劳动主体的用工管理给予了专门介绍和指导。
作者简介
周丽霞
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专家型律师,“法律界”网站企业劳动用工法务专栏主编。
主要业务领域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外商投资与国际贸易、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为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客户遍及能源化工、机械制造、电子商务、文化传媒、酒店管理、建筑房地产、IT软件等行业。
长期坚持专业领域的法律研究,尤其是在劳动法律事务方面, 曾发表《企业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
《”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专题》等多篇专业文章,拥有丰富的企业劳动人事筹划和法律风险管理经验。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招聘录用与入职管理
第二章 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章 试用期管理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五章 保密与竞业限制
第六章 ?训与服务期
第七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八章 员工薪酬管理
第九章 社会保险实务
第十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一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十三章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第十四章 集体合同和工会
第十五章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第十六章 “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管理
第十七章 涉外劳动关系管理
第十八章 劳动争议的解决
附录
案例问题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二、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1.商业秘密的范围企业在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时,应当严格按照前述商业秘密三要素的要求确定,不能随意约定。如果欠缺某一要素,即便企业在保密协议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为商业秘密,也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实务中,由于签订保密协议或制定保密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因此,对于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主要考察的是信息的秘密性和价值性。(1)信息的秘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信息不具有秘密性:①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②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③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④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⑤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⑥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可见,如果企业的信息是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轻易获得的,那该信息就不能构成商业秘密。(2)信息的价值性信息必须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才能成为商业秘密。关于信息的价值性,应注意以下几点:①价值既包括现实的价值,也包括潜在的价值。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信息,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等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②无论是积极信息还是消极信息,只要具有价值性,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不论是对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用的信息,还是在生产经营中有利于节省费用、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如失败的试验报告、顾客名单、设计图纸等。都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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