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周长军 页数:317
内容概要
法律“规范”多一点好,还是裁量“自由”多一点好,历来是各国聚讼纷纭、选择各异的问题。在当下中国,刑事裁量权运作中的政治介入性、大众参与性、与论依附性现像突出,刑事法律官员的素质整体不高,故重视对刑事裁量权的规制,更利于提升司法的均衡性和公信力。本书以刑事拘留、公诉、自由心证、定罪、量刑、减刑等为范例,对刑事裁量权的规制进行了深入的实证研究,旨在求索刑事裁量权运作中“看不见的正义”。
作者简介
周长军,1969年11月生,法学博士、博士后,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出版《刑事裁量权论一一在划一性与个别化之间》、《制度与逻辑一一刑事诉讼机制的转型分析》、《刑事诉讼的理念》等著作多部,在《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8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教育部、司法部等研究课题多项。
书籍目录
导 论
第一章 强制措施使用裁量权的规制
——?拘留为例
一、刑事拘留的特征与功能
(一)刑事拘留的历史沿革
(二)刑事拘留的基本特征
(三)刑事拘留的功能
(四)刑事拘留与侦查的关系
二、刑事拘留使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拘留作为紧急性强制措施,实践中却很少独立直接使用
(二)刑事拘留的泛化使用
(三)刑事拘留期限的延长随意化
(四)刑事拘留异化为劳动教养的辅助措施或者获取其他办案目的的工具
(五)刑事拘留缺乏司法控制和司法救济
(六)刑事拘留场所的混关?押
(七)侦查机关在刑事拘留期限延长方面的自我赋权
三、刑事拘留制度的重构
(一)完善立案环节,建立初查制度和初查阶段的强制措施使用制度
(二)重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拘留制度
第二章 公诉裁量权的规制
一、公诉裁量权的滥用形态
(一)不该诉而诉
(二)随意变更公诉
(三)恣意重新起诉
二、公诉裁量权滥用的危害及其成因
(一)公诉栽量权滥用的危害
(二)公诉裁量权滥用的致因
三、公诉裁量权滥用的制度性防范
? (一)提起公诉权的滥用之防范
(二)变更公诉权、重复起诉权的滥用之防范
(三)公诉裁量权滥用的综合防范
第三章 证据裁量权的规制
——以自由心证为中心
一、自由心证制度解析
(一)案件事实发现的先决性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界定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英美法系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
(二)大陆法系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
三、自由心证之“一体两面”:自由与规制
(一) 自由心证之“自由”的法理基础
(二)自由心证之“规制”的法理基础
(三) 自由心证之规制的主要方式——以两大法系为中心
四、自由心证制度的中国建构
……
第四章 定罪裁量权的规制
第五章 量刑裁量权的规制
第六章 减刑裁量权的规制
附件1: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草拟稿)
附件2:监狱——月份计分考核奖励一览表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值得注意的是,罪犯的改造情况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有所减退,但被司法机关发现其有余罪没有交待而需要追诉,在其未被减刑以前,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对他做出这样的评价:其现实表现具有很大的虚假成分。因此,如果一名罪犯被司法机关解回再次走上刑事诉讼程序的话,就应该对其以前的表现进行否决,其原判刑罚就失去了调整和减轻的理由。理论界有人认为,减刑实质上是“报应基础上的功利追求”。②行刑必须符合刑罚的报应根据,报应要求刑罚必须与犯罪相当,而减刑应对造成不同社会危害和主观恶性不同的犯罪人予以区别对待,使执行的刑罚与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该论者进而指出,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减刑制度在减刑前提条件、减刑幅度、间隔时间等问题上,考虑的仅仅是罪犯在刑罚执行中的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而没有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犯罪所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等,这是一个不应有的忽略。笔者认为,罪犯被判处刑罚是以其对社会已经造成的伤害和其现实危险性为前提的,刑罚的执行则以剥夺罪犯的权益与施加道德的谴责为内容。就某一刑事追诉活动而言,判决的实定性昭示了社会对罪犯既往行为的评价和对其未来现实状况的确定,似乎达到了追诉犯罪的目的,但是,罪犯被关进监狱,一切就完事大吉了吗?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生产罪犯吗?如果刑罚丝毫不能产生矫正效果,那么刑事诉讼资源的收支还是平衡的吗?国家和社会不能只是收回抚慰和告诫,因此,需要对行刑过程进行充分的反思,以期达到最佳效果。人之所以犯罪,并不仅仅是源于其个体原因,刑罚也不是医治犯罪痼疾的万能良药;犯罪之所以存在,也不是因为刑罚不够严厉,因为早在刑罚出现之前,犯罪现象就已经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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