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2010年1月—12月)》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本汇编逐年编辑出版,每年一册,收集当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还选收了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章。
  本汇编按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分类,每大类下再按内容设二级类目。类目中排列顺序为: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内按公布的时间先后排列。

书籍目录

编辑说明
一、宪法相关法
国家机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予以备案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5号公布)
其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
二、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四、经济法
五、社会法
六、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四十九条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第五十条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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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2010年1月—12月)》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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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2010年1月—12月)这本书外壳有损伤 ,我请求退换
  •   工具书而已,正版就行,没有过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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