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编写组 编 页数: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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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商事卷第2版)》在全面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收录各类司法解释文件的权威文本,共591件,并精心收集大量地方司法文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专家同志,对司法解释予以细心梳理、分类。对于重要的司法解释,以脚注的形式指出了与之对应的法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书在收录刑法时,以脚注形式标注了各个修正案及立法解释的内容;同时,在每一部分司法解释之后,附有相关法律法规全文,以便于读者准确、及时查找。
书籍目录
商事实体法
一综合
二公司、企业、合伙
三商事合同
(一)综合
(二)借贷、存款合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
(四)合资、合营、联营合同
(五)购销合同
(六)技术合同
四担保
(一)综合
(二)保证
(三)抵押
五保险
六票据
七信用证
八证券、期货
九金融
十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一)综合
(二)著作权
(三)专利权
(四)商标权
(五)竞争纠纷
十一破产、改制与清算
十二海事海商
十三涉外商事
商事程序法
一民事诉讼(商事部分)
(一)综合
(二)诉讼时效
二海事诉讼
三商事仲裁
附录一: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
附录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一览
章节摘录
版权页:股东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转让其股权,系股东(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民事合同行为,该合同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合同双方具有转让、受让股权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不能认定原告张艳娟与被告毛建伟之间实际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亦不能认定被告万华有权代理张艳娟转让股权,毛建伟既未实际支付受让张艳娟股权的对价,也没有受让张艳娟股权的意愿,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已已受让了张艳娟等人的股权,诉讼中也明确表示对此事实不予追认。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依法不能成立。据此,被告万华工贸公司、万华、吴亮亮关于张艳娟已非万华工贸公司股东,不能提起本案诉讼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万华与吴亮亮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修订前公司法及万华工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万华向昊亮亮转让股权既未通知其他股东,更未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综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第128条,《民法通则》第57条,修订前公司法第35条第2款、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3条、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之规定,于2007年4月2日判决如下:一、2004年4月6日的被告万华工贸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二、2004年4月6日原告张艳娟与被告毛建伟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三、2004年4月6日被告万华与被告吴亮亮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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