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218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丛书第二版以基本建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指引,对各主体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的立法废情况予以全面体现,完整梳理集中清理后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不但反映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也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最佳文本。同时,第二版还在第一版的基础上结合最新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第二版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三章 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配套法规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I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编辑推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注解与配套》: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配套规定: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