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页数:254 字数: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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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哪些特征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2.法院在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3.“一房二卖”,应该如何应对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4.如何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5.房产证与房产登记簿上的內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6.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有哪些区别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7.继承的房屋是否需要办理登记
……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则
配套法规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四)关于集体财产物权法依据宪法和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以专章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规定: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关于城镇集体财产。我国的城镇集体企业是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的。在几十年的进程中,几经发展变化,有些集体企业是由国有企业为安排职工子女就业、知识青年回城设立的,有些是国有企业在改制中为分离辅业、安置富余人员设立的。近些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又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照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精神,目前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还在继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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