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法典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857  字数:1142000  

内容概要

新版法典系列的主要特点如下:
1.文本权威——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废止或者失效的条款均在文本中注明,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方便读者即时掌握法律文件清理的内容。
2.内容全面——本系列各分册以各部委业务分工为主线,涵盖业务相关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规、重要的国务院文件、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以及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
3.层级清楚——本系列各分册每个篇章中,按照文件的效力等级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及文件、部门规章及文件、司法解释及文件四个层级。各层级下又细分出法规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及司法文件的细类。同一效力等级的文件按照重要程度、相关性和公布时间进行排列。
4.检索便捷——除了总目录、分目录和页眉等查找方式外,本书还按照部门规章的发文机关和发文令号制作了文号索引,根据文件的首字母拼音顺序制作了拼音索引,方便读者以各种方式查找文件。

书籍目录

文号索引
拼音索引
第一篇 综合
第二篇 国内贸易
(一)经营
(二)流通
(三)反不正当竞争
(四)反垄断
第三篇 对外贸易
(一)综合
(二)货物进出口
(三)技术贸易与服务贸易
(四)国际贸易救济措施
(五)加工贸易
(六)运输
第四篇 外商投资
(一)综合
(二)行业政策
(三)税务

章节摘录

版权页: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九十六条【裁定和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第九十七条【通过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九十八条【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第九十九条【和解协议的否决与宣告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一百条【和解协议的约束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末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协议的影响】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第一百零二条【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第一百零三条【和解协议无效与宣告破产】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第一百零四条【终止执行和解协议与宣告破产】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第一百零五条【自行和解与破产程序终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第一百零六条【和解协议减免债务不再清偿】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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