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阅案例研究·商事卷(第二辑)

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胡道才 等主编  页数:291  

内容概要

法院在适用法律,拟定判决之际,通过阐明其疑义、补充其漏洞,创造新的制度,使自己获得创造法律的功能,进而促进法律的成长。换言之,法律通过司法过程而成长,其实质是通过法官运用法律进行裁判而成长。而研究因裁判而形成的案例,是法学专家学者参与法律形成及成长的权利与义务,其目的在于从法学方法论的立场去阐释、检验法律的解释适用,发现蕴涵于个案的法律原则,进而促进法律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将案例研究作为联系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的重要途径之一,这是必要且必须的。基于此,胡道才、李玉生、吴建斌等编者们希望《参阅案例研究》的面世,能够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便捷沟通打开一扇全新之门,使我们从此可以更好的交流往来。

书籍目录

冯继明等诉南通市观音山代销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确认股东权案
南京富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南京四力化工有限公司出资纠纷案
林阿勇诉徐州瑞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股东和知情权纠纷案
常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市信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陈敏刚诉江阴市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南京实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晏毓诚拒不交出公司印鉴等损害公司利益案
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有限公司、万华等侵害股东权纠纷案
孙建诉无锡星博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张前虎以公司陷入僵局要求解散公司案
缪迎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设定理赔障碍条款无效保险合同纠纷案
余阿根诉江苏濑江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国债买卖合同纠纷案
淮安市农业科技实业总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淮案市分行营业部存款不能支取违约纠纷案
镇江工行中山支行诉赛博牡丹公司、赛博电子公司、北京牡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农业银行金坛市支行诉常州市华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跃进汽车销售分公司诉重庆威腾公司买卖合同预期违约纠纷案
阮利扬诉江苏致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姜堰钢瓶厂破产清算组诉姜堰市永泰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贷款纠纷案
南通金土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诉南通乡村食品有限公司冒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免责的债务承担,其发生的必要条件,是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法律特征之一,是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承担者,而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法律后果则是在债的内容不发生变更的基础上,第三人与债权人建立了债的法律关系,并替代了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人因第三人对债务的承担而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由于债务人在原合同关系中的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加入已经免除,因此在第三人承担债务的协议生效后,债权人不得与第三人一起协议,再为原债务人重新设定已经脱离的合同义务,恢复原债务人的债务,除非原债务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该债务,或债务转移合同中附有解除条件,且该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共同的债务承担,是由广义上划分出的债务转移,指在第三人加入债务履行后,债务人并不免除原债务,而是与第三人共同就同一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的债务承担方式。在这一债务承担方式中,债的内容并未发生变化,但承担债的主体增加。第三人自加入债的履行合同成立之后,即与债务人形成了连带之债的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条件和前提,是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加入债务履行;其法律特征是债务人仍为合同主体,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而法律后果则是第三人和债务人、债权人之间形成债的法律关系,并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的债务关系,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从上述债务转移中两种不同类型的债务承担方式的表述和分析中可见,二种债的承担方式,虽均由承担债务的主体变化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但由于承担债务的主体及方式不同,因此在发生条件、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上也存在着较大区别。二种债的承担方式一旦混淆,将可能引起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风险加大,或债务人责任加重等不良后果。本案中,华林公司向朱林办事处出具的承诺,仅注明热浸厂所欠债务由其每月还款10万元,年还款120万元,并未就热浸厂是否继续向朱林办事处履行还款义务作出明确表述;而朱林办事处在接受了华林公司的承诺后也未明确表示是否免除热浸厂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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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案例研究:商事卷(第2辑)》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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