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熊先觉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03出版) 作者:熊先觉 页数:463
内容概要
《司法文书学(修订版现代法学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由熊先觉所著,创建司法文书学,从司法实践视角研究司法文书,有利于司法文书学科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法学教学和司法实务工作,可供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之用,亦可供学术部门研究和司法实务部门制作司法文书参考。鉴于过去曾将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等法律事务文书纳入司法文书的范畴,现?附录,供高等学校法学教学和研究对照参考。
作者简介
熊先觉,教授(1924年8月27日——),贵州正安(今道真)人。早年在浙江大学附中受到良好基础教育。上朝阳大学攻读法律,参加爱国民主学生运劫遭受迫害,1949年1月北平和平解放出狱,参与接管朝阳大学。后在朝阳大学基础上新成立了中国政法大学,主编该校校刊《政法大学》,崇尚法治。1950年2月中国政法大学与华北大学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大学时,调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业务秘书,献身人民司法理论研究与建设实践,在《人民日报》和《政法研究》发表《建立和健全巡回法庭》、《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保护刑事被告人的上诉权》等法学前沿文章。1958年被错划为“极右”,先后发配北大荒和岭南边陲。星移斗转,1980年恢复司法部,遂调回为司法部机关干部,讲授司法制度,并在中央政法干校、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高等院校讲授司法制度、司法文书等课程。1983年参与筹建现中国政法大学,教书育人,潜心著述,在全国率先出版《人民司法制度概论》、《司法文书概论》、《中国组织法学》,填补该三门法学空白;又出版了个人专著《中国司法制度》、《中国司法制度简史》、《中国司法制度新论》、《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司法文书研究》等;应聘主编全国高等院校法学统编教材《司法文书教程》、国家法官学院教材《中国司法制度教程》、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教材《司法制度》、行政诉讼系列教材、司法人员素质教育丛书、《法律事务文书》、《国际司法制度》、《中国审判实务大辞典》、《法学摇蓝-朝阳大学》等40余部著作;2004年出版汇集个人学术思想的《熊先觉法学文集》。历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等高等法学院校教授或兼职教授。离休不休,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朝阳法学研究中心负责人之一,毕生执着追求民主与法治。
书籍目录
上篇 总论第一章 司法文书学导言第一节 司法文书的概念与相关文书一 文书的概念与种类二 司法文书的概念与相关文书第二节 司法文书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一 司法文书学的概念与相关文书学二 司法文书学的研究对象第三节 司法文书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作风一 司法文书学的研究方法二 司法文书学的研究作风第二章 司法文书的起源与演进第一节 司法文书的起源一 文书的起源二 司法文书的起源三 司法文书的演进第二节 古代中国的司法文书一 古代司法文书的种类与特点二 明清时期的判决实例与述评第三节 近现代中国的司法文书一 清末与民国时期的司法文书-二 边区法院的判决实例与述评第四节 当代中国的司法文书一 共和国反贪第一大案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判决实例与述评二 当代中国司法文书的多元化三 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概述四 港澳台的司法文书概述第三章 司法文书的性质与特点第一节 司法文书的文书性质与特点一 司法文书性质的概念与种类二 司法文书的文书性质三 司法文书的文书特点第二节 司法文书的课程性质与特点一 大学基础课的概念与种类二 司法文书的课程性质三 司法文书的课程特点第三节 司法文书的学科性质与特点一 文书学的概念与种类二 司法文书的学科性质三 司法文书的学科特点第四章 司法文书的形成种类与价值第一节 司法文书的形成第二节 司法文书的种类一 文书性质分类法二 文书体式分类法第三节 司法文书的价值一 司法文书总的价值二 每类司法文书的价值三 每件司法文书的价值第五章 司法文书的结构第一节 司法文书结构的概念与种类一 司法文书结构的概念二 司法文书结构的种类第二节 司法文书的内容结构一 事实二 理由三 结论(主文)第三节 司法文书的形式结构一 首部二 正文三 尾部第六章 司法文书的语文表达第一节 司法文书语文表达的概念与重点一 司法文书语文表达的概念二 司法文书语文表达的重点……第七章 司法文书的语文特色第八章 司法文书的法律思维第九章 司法文书的法律推理第十章 司法文书的制作原则与要求中篇 分论第十一章 审判文书第十二章 民事审判文书第十三章 行政审判文书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文书第十五章 检察文书第十六章 侦查文书第十七章 狱政文书第十八章 司法笔录第十九章 律师业务文书第二十章 公证文书第二十一章 仲裁文书下篇 特论第二十二章 世纪大案经典判决实例与述评第二十三章 港澳台法院的判决实例与述评第二十四章 西方国家的法院判决实例与述评第二十五章 中西法院判决书的风格比较第二十六章 司法文书改革与前景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1.结构固定。每种司法文书的形式结构都分为首部、正文、尾部等三个组成部分。对每种司法文书的每一部分都有各自的具体要求。首部,一般包括: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的身份事项等等。正文,一般包括:事实、理由、结论。尾部,一般包括:署名、年月日,印信。有的文书还有附项。当然,有的司法文书尽管在形式上没有严格划分为上述三部分,但有其内在联系,仍可以把它分为这样的三部分。至于每一部分的事项要求,则有繁有简。2.事项固定。不同文种的事项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一般固定不变。甚至每一事项的各个要素既不能任意增减,也不能颠倒次序。例如,当事人的身份事项,一般要求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为了便于记忆,有人把这编为“姓名性别,年籍住职”的八字顺口溜。在一些司法文书著作中,有的把“身份事项”称为“基本情况”或“自然状况”,这是不妥当的。所谓“基本”或者“自然”,其概念含糊不清,不如“身份”明确。司法文书中的当事人身份事项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办理案件,首先必须查明身份。我国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很容易张冠李戴,发生错误,甚至还会错捕人、错杀人。要求把“身份事项”写全,就不会弄错人。因为上述八项不会都是相同的,总有一、二项不同。因此办理诉讼案件必须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这才不致弄错人。这里附带说一下所谓“籍贯”,在当事人身份事项中一直有“籍贯”这一项,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状的当事人已没有“籍贯”这一项要求。即司法文书可以不写籍贯。所谓“籍贯”就是祖籍,现在不少人生于外地,甚至根本没有回过原籍,只有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但是,应当新增加身份证号码。对诉讼参加人,必须写明身份,其事项有的较简约。如法定代表人要写明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要标明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名称。3.称谓固定。司法文书中当事人的称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书写。如第一审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则称为“上诉人(原审×告)”、“被上诉人(原审×告)”等等。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一审称“自诉人”、“被告人”,二审称“上诉人(原审×告人或自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告人或自诉人)”。在刑事公诉案件的侦查文书、检察文书中,过去对当事人的称谓很混乱,现在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没被提起公诉前不得称为“被告人”。至于“公诉人”一栏,现改称“公诉机关”值得商榷,容后论述。还有刑事附带民事的裁判文书,当事人称为“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告人”等等,都应当按法律规定来书写,而不能随意书写。但是,有的称谓,如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附带民事原告人”,多用一“人”字,值得研究,容后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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