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126  字数:136000  

内容概要

  第一,权威性。
  丛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从阐释法律规定的需要出发,加工整理而成。对于没有相关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则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提炼条文注释。
  第二,示范性。
  裁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对特定主体之间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法律纠纷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实性、指导性和示范性的特点。丛书选择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
  每本书都由专业人士撰写主体法的适用提示,以帮助读者对该法有整体的了解。丛书设置“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的相关案例,归纳出案件要点,以期通过相关的案例,进一步发现、领会和把握法律规则、原则,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做到举一反三。此外,我们还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收录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书籍目录

适用提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事故处理原则]
 案例1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打闹受伤,由学校和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案例2 学校夜间停止供电,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 [安全措施的建立与完善]
 案例3 学生在劳动课课堂上学习饭莱制作被烫伤,由学按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学生自我保护义务]
 案例4 学生在学校自行学习街舞而受伤,根据过错程度由学生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监护人责任]
 案例5 体育活动结束后学生自行返回场地玩耍受伤,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时需承担责任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归责原则]
 案例6 学校楼梯未设置警示防护,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学校需承担责任
 案例7 学生放学乘坐校车,下车后发生伤亡事故,学校需承担责任
 案例8 上课期间,学生私自出校后发生伤亡事故,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
 案例9 学校施工运送水泥时混凝土泵脱落致学生受伤,学校需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10 毕业茶欢会时,学生玩耍发生伤亡事故,学校需承担责任
 案例1 1 学生受伤后学校抢救不当,致使学生死亡,学校需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2 学生因不堪忍受教师体罚而跳楼摔伤,由三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案例13 学生在校打架受伤,由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因参加活动致害时的责任]
 案例14 学校组织学生参观时学生受伤,由三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免责抗辩事由]
 案例15 学生体育课猝死,学校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
 案例16 在校学生心理异常而自杀,根据过错,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17 学生在体育活动中意外受伤,学校需分担责任
 案例18 学生因自身过错坠楼受伤,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校外事故处理原则]
 案例19 学生在校期间故意事实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致害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个人致害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及时救助和告知义务]
 案例20 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救助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案例21 学生在校受伤后,学校未及时通知监护人,存在相应过错,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指导与协助]
 第十八条 [受害人救济途径]
 第十九条 [调解时限]
 第二十条 [调解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赔偿责任主体]
 案例22 幼儿摔倒受伤,幼儿园尽到保护义务时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赔偿范围与标准]
 案例23 幼儿骑木马跌倒,教师看护不力,幼儿园需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伤残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赔偿责任]
 案例24 幼儿在幼儿园吃饭时摔倒,幼儿园未尽到职责需承担全责
 第二十七条 [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
 案例25 未成年人打闹受伤,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赔偿金筹措]
  ……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章节摘录

版权页:被告佛山某小学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小学劳动课教学大纲(试行草案)》,在学校四年级以上班级开设了劳动技术课,并根据广东省教学教材的要求,每学期安排一节课程学做简单的饭菜。原告麦某干1994年11月22日出生,在2004年10月就读于被告4年级4班。2004年10月22日上午,该班50多名学生上劳动课,内容是学习和实践家务劳动的饭菜制作。当天上课由老师主持,将该班级学生分成8组,开展煮菜竞赛,每组设组长一名且每小组成员各有分工,互相配合完成煮菜。在场的除学生、老师外,还有学校的一个阿姨负责看管。当课程正常进行到快下课时,原告成功地做好了蒸排骨,最后的工序是收拾操作台上的器具,原告端起蒸锅准备到水池旁去倒水时,不慎滑倒在地,热水把原告的小腿烫伤。老师立即把原告送往校医室,校医做了紧急处理后和学校司机一同把原告送到医院诊治,并安排住院治疗。原告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同时通知了原告的家长,随即赶到医院,中午校领导亦到医院探望原告。经医院检查诊断,原告右小腿、左手食、中指指头烫伤,浅兀度烫伤。原告经住院治疗,大部分创面愈合良好,残余创面面积逐渐缩小,因原告的家属要求出院,于2004年11月15日出院。被告支付了原告在医院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共6417.80元,并聘请了一名人员陪护原告,支付护理费865元。后双方就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腿部伤痕是否需要医疗整容进行鉴定,该法医鉴定中心于2006年3月8日出具了书面函件,认为:原告右胫前皮肤稍粗,并有几处增生性疤痕,但上述疤痕不影响肢体功能,从纯生理角度考虑,整复的必要性不大;但从美学的考虑,整复可能有助改善外观(具体效果难以确定);至于是否需要整容治疗,目前尚无相应的评判标准。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本案中,被告根据劳动技术课的内容进行煮菜竞赛,系涉及到用水、用火等方面的操作,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在煮菜过程中出现地面湿滑的情形属于一般社会常识,加上参赛者均为小学生,所以被告应当预见到学生可能会因为地滑而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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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案例注释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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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不错的书籍,值得看
  •   这本书很严肃,告诫学校及教师对学生安全要怎样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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