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新法解读与热点问答

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周贤日 编  页数:373  

内容概要

本书为“社会保险法实务运用丛书”中的一册。
本书由法律专家带您逐条解读新法条文,并提炼出日常生活中的焦点问题予以解答,让我们每个人都能更清晰地了解社会保险法的新规定,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周贤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总干事。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成功办理过数百件疑难民商、劳动案件,在业内享有盛名。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曾在广铁集团、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讲座,发表过数十篇专业法学论文,出版过数部专著。

书籍目录

序篇修改后的工伤保险制度十大新规简释
第一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三章?动能力鉴定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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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这次是帮朋友买的,朋友很满意,挑了很久才挑到了这本,相信会对他有帮助。
  •   不太实用 没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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