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江必新 页数: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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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由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写。 《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涉及的案例涵盖全国四级法院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呈现了近年来审判监督工作所面临的各种法律疑难问题,展示了全国审判监督法官解决这些疑难问题的经验与智慧,既可供办案人员参考,也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价值。
书籍目录
上卷 一、房地产案件 二、建设工程与承揽案件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四、买卖、委托、代理、行纪案件 五、租赁合同案件 六、担保合同案件下卷 七、公司企业案件 八、金融案件 九、其他民事再审案件 十、刑事与刑民交叉案件 十一、行政再审案件 十二、再审程序案件
章节摘录
版权页:本案是一起涉及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合同性质判断的典型案例。案件中,葆祥公司与五四厂之间签订了两份《产品购销合同》,对上述合同究竟属于“产品购销合同”还是“外贸代理合同”的不同认定,直接关系着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因而也成为案件审理中最为主要的争议焦点。原一、二审基于合同名称的明确约定、外贸代理合同的要式性以及合同条款的非排他性等特征,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为购销合同关系;而两次再审则基于对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具体分析,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更加符合外贸代理合同的特征,故认定为外贸代理合同关系。对于合同性质的判断,我国立法并无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批复中指出:“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①尽管批复针对的是管辖权问题,但其中对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以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来确定合同性质的作法,是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就本案而言,尽管从形式上来看,合同名称为“购销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权利义务来看,则与购销合同相去甚远。购销合同即典型意义上的买卖合同,一般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特征有三:一、它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二、它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三、它是具有权利义务对等性的双务合同。而本案中,货物所有权是直接转移给外商,并以外商验货合格为准;货款支付也是“凭外商T/T付款凭证付款”,即葆祥公司向五四厂付清货款的前提是,外商按T/T方式支付了货款;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来看,买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均由外商承担,葆祥公司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极其有限,其权利是要求外商按约以T/T方式支付货款,其义务则是收到货款后向五四厂付清货款。因而,本案所涉合同不符合购销合同的一般特征。正如本案原再审法院所认定的,无论是从“T/T(电汇)付款方式”的适用范围及整个结算条款来看,还是从合同标的物的最终需方及验收标准来看,货物的验收与货款的支付均由外商承担,葆祥公司在合同中所实际履行的只是代理人角色,葆祥公司与五四厂之间的合同关系,实质上更加符合委托合同的典型特征,即“委托人代为处理受托人的事物”。根据案件查明的情况,五四厂是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其开展对外贸易必须委托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出口,而五四厂亦明知货物的真正买方系外商,也即对葆祥公司从事外贸代理的行为是明知和默认的。此外,此类外贸代理关系,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亦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而,两次再审将本案所涉合同关系认定为委托合同中的“外贸代理合同”关系,更加符合合同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与一般的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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