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奚晓明 页数: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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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丛书采取了裁判摘要加裁判文书的体例,最大程度地展现了审判案例的真实风貌。如此全面、系统、真实地公布指导案例,这还是第一次。 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独特地位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成文法的约束下,通过一个又一个的裁判,对商事规则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细化和补漏,规范和引导商事行为。向全社会发布这些商事审判案例,可以?助广大商事主体及时了解把握被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认可的商事规则和习惯,并以此为标准规范自己的商事行为,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虽然丛书汇编的指导案例并不具备“判例”的效力,但由于它们都蕴含着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大量经验、规则,将之公之于世,对于维护法律适用标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统一,提高审判质量,规范审判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
书籍目录
上 卷 一、合同的效力 1.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哈尔滨京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来县泰来油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开发油田合同纠纷案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将导致合同无效 ——甘肃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方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3.合同条款的无效对整个合同效力的影响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长沙同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4.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无效 ——新疆丰盛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亚鑫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5.以资抵债合同的效力 ——甘肃省石油供销总公司与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人民政府以资抵债协议纠纷案 6.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 ——西乌珠穆沁旗道伦达坝铜矿开发有限公司与西乌珠穆沁旗鑫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7.合同无效的认定 ——上海民生投资有限公司与吉?省东力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案 ……下卷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一)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协议一履行完毕后,青基会未收回3000万元本金,青基会与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签订协议二、协议三的行为表明青基会相信5777账户上有3000万元资金、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认可5777账户上有3000万元资产,同时还认可青基会履行了协议二、协议三约定的主要义务。青基会在协议四签订后,依约将1000万元资金注入自己在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开设的6039账户,交给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操作和监督,履行了协议四约定的主要义务。但同舟公司、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违反了协议约定,同舟公司存在如下违约行为:1.未按协议约定提供风险保证金。根据协议三、协议四的约定,同舟公司应分别提供相当于青基会出资额的50%、100%的风险保证金,但同舟公司在履行上述协议时,没有提供保证金,构成违约。2.未以风险保证金足额支付青基会本金与收益。根据协议三、协议四的约定,在青基会账户出现亏损或不足其本金和约定收益时,同舟公司应以风险保证金足额支付青基会的本金与收益。本案中,同舟公司未提供风险保证金,也未足额支付青基会本金与收益,构成违约。3.未在青基会资金账户上操作。按照协议三与协议四,同舟公司只得在青基会资金账户上操作,但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同舟公司基本上没有在青基会账户上操作,而是在青基会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共同实施了大量资金划转、提现以及股票转托管行为,构成违约。4.未返还青基会本金。协议三、协议四均约定,至协议到期日,同舟公司应付清青基会本金,但同舟公司至今未归还青基会本金29955114.4 1元,构成违约。亚洲证券存在如下违约行为:1.未要求并监管同舟公司以风险保证金足额支付青基会本金与收益或补足资本金。根据协议三、协议四的约定:①在青基会账户出现亏损或不足其本金和约定收益时,同舟公司应以风险保证金足额支付青基会的本金与收益,并以书面形式委托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监管;②在青基会、同舟公司双方两个账户资金及股票市值金额总计低于约定数额时,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有权要求同舟公司补足资本金。但根据查明的事实,亚洲证券长沙营业部从未对同舟公司风险金支付义务实施监管,也从未要求同舟公司补足风险金,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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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套装上下卷)》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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