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奚晓明 主编 页数:全二册 字数:9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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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套丛书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上卷)》和《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卷)》。《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套装上下卷)》采取了裁判摘要加裁判文书的体例,最大程度地展现了审判案例的真实风貌。如此全面、系统、真实地公布指导案例,这还是第一次。
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独特地位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成文法的约束下,通过一个又一个的裁判,对商事规则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细化和补漏,规范和引导商事行为。向全社会发布这些商事审判案例,可以帮助广大商事主体及时了解把握被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认可的商事规则和习惯,并以此为标准规范自己的商事行为,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虽然丛书汇编的指导案例并不具备“判例”的效力,但由于它们都蕴含着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大量经验、规则,将之公之于世,对于维护法律适用标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统一,提高审判质量,规范审判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书籍目录
上卷
一、借款
1.金融机构与法人之间的借款,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河北源泰矿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泉支行、河北金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沙河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对委托和借款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区分——重庆超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港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3.“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区分——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及黑龙江乌苏里江佳大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4.债务重组协议、银企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并不必然导致所涉借款合同无效——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斯菲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5.银行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对借款合同的影响——海南发展银行与海南泛华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泛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6.协议约定条款的变更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完成的,无论双方是否存在口头协议,均不能改变协议的约定内容——中盐皓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中国盐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7.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一后,受让人行使债权不应仅限于其受让债权实际支付的对价;非金融机构无权享有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8.我国黄金使用方式性质的改变并不导致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应衍生权益归属的改变——河南省桐柏县银洞坡金矿、桐柏银洞坡金矿有限公司与中国黄金河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9.“贷改投”政策的实施问题——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与兰州燃气化工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0.企业债务方式整体兼并的债务承接——重庆索特(集团)邮箱责任公司与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县国营盐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11.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时未就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支付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缺乏合理依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成都涤纶工业集团公司、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2.股权收购中出资人收回在公司债权的行为的具体理解——长春市商业银行北国支行与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商务厅、吉林新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3.对“逾期利息”的理解——黑龙江天马房地产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住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14.规定债权转让的民法通则第91条与合同法第80条的具体适用——中国农业银行岳阳直属支行、岳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与岳阳湘城置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电业局、岳阳市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案
15.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后果由债务人承受;为追回贷款支付的律师费可以约定由借款人承担——苏州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支行、苏州阳澄湖华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
二、担保一般规定
三、质押
下卷
四、抵押
五、保证
章节摘录
版权页:委托代理人:石涛锋,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兰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金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下解村。法定代表人:任广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建红,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河北金沙河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留村乡善南村南。法定代表人:魏书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柴旭辉,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源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泰矿业)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金泉支行)及原审被告河北金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钢铁)、河北金沙河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河面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冀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勇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沙河支行)与源泰矿业签订04-5号借款合同,约定:建行沙河支行贷款3000万元给源泰矿业用于东方铁矿采选及输变电工程;借款期限为48个月,从2004年3月31日至2008年3月31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5.347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源泰矿业偿还借款本金的期限分别为:2006年3月31日还893万元、2007年3月31日还1445万元、2008年3月31日还662万元;借款的担保方式为共同保证;未按期归还本息的,建行沙河支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源泰矿业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还有权按贷款本金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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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套装上下卷)》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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