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吴庆宝 编 页数:431
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增订版)是在系列丛书已出版三卷,暨2007年卷、2008年(续)卷、2009-2010年卷基础上,结合近两年国家经济、法律、社会发展新进展,进行大量增补、修订而成。重点突出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大量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最高法院的意见和最高法院法官的倾向性观点予以增补。本丛书共分九卷,对至今民事商事裁判专业化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归纳和总结,打通未来专业化、职业化法官从事裁判活动所必须依循的必经之路,提供给法官、立法者、律师、法律实务工作者交流的最佳途径。吴庆宝主编的本书是为该系列丛书之合同裁判精要卷,分八章内容,介绍了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几个典型问题阐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与建设工程案件审理精要,合同审查与合同责任认定精要,金融借款中涉及的担保纠纷裁判阐释,反垄断法公司企业并购案件裁判精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精要,合同解释与裁判标准精要,《合同法》与司法解释适用精要——典型合同案例裁判精要。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几个典型问题阐释 第一节 合同法的新发展 第二节 格式合同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三节 格式电子合同与仲裁条款 第四节 【案例】合同履行的目的 第五节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第六节 利他合同的认识与审定 第七节 违背债务人意思的第三人清偿 第八节 21世纪合同类型新发展第二章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与建设工程案件审理精要 第一节 正确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要点阐释 第二节 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几个法律政策问题 第三节 情势变更原则若干重要问题阐释 第四节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第五节 政策调整致履约困难的房地产纠纷的司法解决——情势变更制度在合同法领域的适用 第六节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第七节 商品房买卖中的“霸王合同”第三章 合同审查与合同责任认定精要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节 律师起草、审查合同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三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规范 第四节 合同责任认定的一般规范 第五节 实际履行责任适用的基本规范 第六节 违约金责任的适用规范 第七节 定金责任的适用规范 第八节 多种违约责任综合运用的规范 第九节 判定合同解除案件的标准问题第四章 金融借款中涉及的担保纠纷裁判阐释 第一节 金融借款中涉及的担保纠纷的主要类型 第二节 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精要 第三节 抵押担保纠纷案件的裁判精要 第四节 质押担保纠纷案件的裁判精要第五章 反垄断法公司企业并购案件裁判精要 第一节 公司并购法律特点与对策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并购法》的发展与借鉴 第三节 外资介入上市公司并购法律问题 第四节 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 第五节 公司合并法律效果分析 第六节 【重组案例】公司重组中的股权变动与股东权法律保护第六章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精要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主要规定和突破 第二节 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程序问题 第三节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第四节 讨薪案例研究 第五节 农民工因工受伤该怎样维权 第六节 企业加班别把加班工资忽悠了 第七节 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第八节 劳动合同违约金存在的问题 第九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个重要问题 第十节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异同与关联第七章 合同解释与裁判标准精要 第一节 以当事人间存在合理的争议为解释的前提 第二节 对合同的解释优先适用法律已有规定的规则 第三节 一般的合同解释方法 第四节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第五节 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解释 第六节 合同案件具体裁判标准第八章 《合同法》与司法解释适用精要——典型合同案例裁判精要 一、淮北市四海燃料有限公司诉袁明生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二、唐松林诉上海建材(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三、吉林九鑫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东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 四、企业整体改制与借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芜湖市分行与芜湖卷烟厂、芜湖山江化学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五、旅行社对游客应尽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六、存款被冒领储蓄机构应承担付款责任 七、保证人对超额度透支不担责 八、保证人自愿承担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能否行使追偿权 九、合同当事人自认的认定——厦门金潮工贸公司与刘福泰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十、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裁判规则 十一、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并以行为承诺的要约不可撤销——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南纵横燃气管道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案 十二、缔约过失责任及信赖利益损失赔偿——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天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十三、传真件签订运输合同的效力确认——广东高院判决振海公司诉恒兴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 十四、房屋买卖过程中定金与预付款之区别 十五、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江西赣州中院判决饶世芳与何烈辉租赁合同纠纷案 十六、当事人间的民商事习惯的效力确认 十七、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分 十八、合同解释应坚持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相结合——国航公司诉广海公司等定期租船合同案 十九、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二十、发票不能证明款项已实际支付——张增山诉邢台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案 二十一、无名合同的认定——兼谈增值税发票对法律关系性质的证明力 二十二、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章节摘录
版权页:(2)格式合同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我们不难想象,如果邮政、电讯、供电等部门如与每位消费者逐一协商并根据不同的协商结果订立不同的合同的话,且不说程序繁杂,因此而产生巨额交易成本更是无法回避和解决的问题,这些增加的巨额交易成本最终必然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格式合同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1)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利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律管辖地条款等,对履行合同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一般消费者对此条款大多未加注意,而忽视其不利因素的存在;或者由于垄断企业的独占地位,消费者只能无可奈何。例如,原邮电部规定,邮电部门在发报过程中造成电报稽延、错误的,只负责退还发报人电报费用,对其他损失不予赔偿;医院在病人动手术前让亲属签字,如有不测,医院概不负责等。类似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免责条款几乎随处可见。(2)有的甚至借格式合同设“陷阱”。如某些人身保险格式合同中出现的“现金价值”一词,一般人便望文生义,理解为“相当于现金的价值”,其实际意思却大相径庭。因此,在意思自治的体制下伸张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欺负弱者,是现代法律面临的艰巨任务。三、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区分是否一方提出并交给对方签署了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这个问题在学界存有不同的认识。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格式条款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特点:内容为一方当事人单方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目的是在不特定人中重复使用,并非针对特定人订立;相对人只能接受或者不接受,不能修改或者取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格式合同的定义和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两者都只突出了前两个条件,对第三个条件没有提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28条:“附合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以表格或者其他标准形式所决定,并且另一方只能对其完全附合的方式接受的合同”,则同时强调了三个条件。某一合同条款是否是格式条款,不在于合同对方是否完全接受该条款的结果,关键在于该条款是否经合同双方协商;相对方是否特定;条款内容是否可以修改或者取消,也就是说,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否则为非格式条款。如一方提出单方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仅仅供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参考,而不是要求对方一概接受、不允许其做任何修改,这仅属示范文本,不属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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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增订版):合同裁判精要卷》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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