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吴庆宝 编 页数:548
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增订版)是在系列丛书已出版三卷,暨2007年卷、2008年(续)卷、2009-2010年卷基础上,结合近两年国家经济、法律、社会发展新进展,进行大量增补、修订而成。重点突出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大量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最高法院的意见和最高法院法官的倾向性观点予以增补。本丛书共分九卷,对至今民事商事裁判专业化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归纳和总结,打通未来专业化、职业化法官从事裁判活动所必须依循的必经之路,提供给法官、立法者、律师、法律实务工作者交流的最佳途径。吴庆宝主编的本书是为该系列丛书之公司·保险裁判精要卷,分两编,第一编为公司裁判精要,第二编为保险裁判精要。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公司裁判精要 第一章 公司案件裁判精要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诉讼问题研讨 第二节 非货币出资方式对公司成立的影响 第三节 【典型案例】从本案看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 第四节 【典型案例】从个案看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 第五节 瑕疵出资股东权利转让效力 第六节 股东代表诉讼之法律适用 第七节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八节 【典型案例】股权买卖中的瑕疵责任——评三九啤酒厂诉卞成居案 第九节 公司股东知情权及其诉讼救济 第十节 公司章程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关系 第十一节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若干问题 【典型案例】不能放纵大股东绑架小股东——对杭州市首例司法解散公司案的解读 第十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案件裁判精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理解与适用 第二章 公司权益保护与职工持股的法律调整 第一节 国有企业改制纠纷案件中的审批程序瑕疵之处理——对最高人民法院两则企业改制案例的解读 第二节 股权转让纠纷中的问题 第三节 公司职工持股法律问题 第三章 公司治理法律实务重要问题裁判精要 第一节 公司治理案件的几个重要问题 第二节 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冲突——兼评一则股东权益纠纷案 第三节 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第四节 董事辞职的正当性 第五节 公司董事责任的限制 第六节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节 有限公司强制分配股利之诉 第八节 北京国际XX有限公司诉薛某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第九节 本案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第十节 杨XX与北京市A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 第十一节 如何保护小股东的优先认缴权 第四章 公司企业出售、兼并等原有债务承担的司法认定 第一节 公司企业出售兼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第二节 公司企业出售、兼并案件合同效力认定 第三节 如何界定和防止国企出售、兼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节 公司企业并购案件诉讼主体确定 第五章 《公司法》与司法解释适用精要——公司典型案件裁判精要 第一节 公司设立与出资案例 一、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 二、对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实的即使股东变更也可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出资不足不能必然改变“出资比例”——从一起公司股权确认纠纷说起 四、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民事责任 五、注册资金非法则转款不构成抽逃或者挪用——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中国欧美进出口公司诉石德毅等代理进口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股权转让案例 六、夫妻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当然有效 七、该案中股权转让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八、本案是股权转让还是合伙纠纷 九、公司法上优先购买权之适用 第三节 股东权利行使案例 十、股东瑕疵出资能否影响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十一、公司股东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件审理要点 十二、企业名称变更引发股东权纠纷 制药公司告上法庭讨回知情权 十三、公司股东召集请求权与召集权在审判实践中应得到切实保护——钟娅玲、钟雨明、王米捷诉四川亚联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纠纷案 十四、公司怠于维权 股东能否以自己名义起诉 第四节 公司治理案例 十五、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成为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事由 十六、公司冒用股东签名法院判其侵权 十七、公司与债权人协议为前股东承担债务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关系 十八、公司互保且已披露,为股东提供担保应按有效处理——福建高院判决建行福建电力支行诉中福实业公司借款案 十九、罢免公司总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审查时间 二十、股东“追认”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第五节 公司解散与清算案例 二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请求权——陈某与张某退股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二十二、创沃泰公司解散之诉判决生效法官学者激辩公司僵局破解三难题 二十三、公司清算组织法律地位 二十四、股东逃避清算 难逃偿还责任 二十五、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及其开办单位的民事责任 第六节 公司行政登记形式性审查案例 二十六、控股股东在无法清算案件中的赔偿责任 二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的性质及审查标准 第七节 联营、职务行为、涉及犯罪案例 二十八、联营合同终止后的清算义务 二十九、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濮阳市银鹰贸易公司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亨通期货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三十、盗盖单位公章从事犯罪活动的民事责任第二编 保险裁判精要 第一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说明义务的主要问题阐释精要 第一节 保险合同生效与解除权 第二节 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的具体界定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第四节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第五节 预收保费与保险责任的承担——我国应当建立暂保承诺制度 第二章 保险法原则的司法裁判适用精要 第一节 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 第二节 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被过度适用 第三节 保险利益例外原则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原则 第三章 保险赔偿主要问题阐释精要 第一节 财产保险中保险赔偿问题的探讨 第二节 如何界定保险损失和定值保险 第三节 保证保险的法律认定与责任划分 第四节 保险利益的界定 第五节 【案例】一起盗窃险理赔案看举证责任分配 第六节 【案例】不真正连带保险责任的司法适用——被保险人胜诉未从第三人处获车损赔偿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阐释精要 第一节 汽车责任保险与损害赔偿 第二节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几个问题 第三节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不同阶段的法律适用——以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为视角 第四节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单的举证 第五章 新保险法适用与保险案件审理难点阐释精要 第一节 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新规定 第二节 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要点阐释 第三节 保险合同解除权限制 第四节 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若干问题 第五节 保险案件的诉讼时效 第六节 宣告死亡在保险合同诉讼中若干问题阐释 第六章 保险审判主要问题阐释精要 第一节 保险案件特点和审理中的问题 第二节 审理保险案件的基本原则阐释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其他几个问题 第四节 司法推动保险市场发展的几点建议阐释 第七章 《保险法》与司法解释适用精要——典型保险合同案例裁判精要 一、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的确定时间 二、未交保费未出保单保险合同成立吗 三、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尽说明义务 四、保险人应对事实免责情形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五、本案中免责条款应如何理解 六、如何认定保险合同中有关赔偿处理范围的条款 七、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 八、保险人对财产保险的投保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九、贷款诈骗案件之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赔偿责任的免除——A银行城中支行诉中国B财产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保证保险纠纷案 十、转让车未变更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十一、机动车保险合同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 十二、交强险理赔应分清“车上人员”和“车下人员”区别 十三、人货混装出险,保险公司拒赔——析一起违章载运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十四、因果关系成立是承担交强险的前提 十五、保险公司该不该为无责任事故车辆买单? 十六、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出事后咋担责 十七、新车未上牌路上被撞保险公司应赔付 十八、丈夫驾车致妻子受伤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十九、一起旅游合同争议引发的保险纠纷案——兼析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二十、同一事故同一保险合同中多个险种均有损失时诉讼时效起算点 二十一、未明确约定的连带责任是否应纳入保险责任范畴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关于抽逃出资股东承担的责任范围问题。在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一种观点,股东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观点。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执行法人制度的问题”中指出。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者其他人抽逃资金,应依法追回。另一种观点,股东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和承担无限责任相结合的观点。该观点认为,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其注入资金达不到注册资金最低限的,可以依当事人的主张来否认其法人资格,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如果股东抽逃资金后其注入公司的资金达到了注册资金最低限的,股东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可取的,也是公正的。四、注册资金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涉及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的投资人滥用公司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致公司债权人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变公司有限责任为股东无限责任。在大陆法系,又称为直索责任,在英美法系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因此,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通过剥离徒有人格之名而无人格之实的公司人格,导致隐藏于公司背后投资人的凸现,使其承担的责任由有限投资责任向无限责任的复归或者回归。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人格独立制度一样,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直索责任是指将法人在法律上之独立性排除,假设其独立人格并不存在之情形,法律政策上采纳直索理论乃是为排除法人作为独立权利主体之不良后果。然而,人格否认制度绝对不是对股东人格与法人人格相分离原则之否认。相反,它恰恰是对法人人格本质的严格遵守,以维护法人人格独立为使命。该制度正是与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从反正两个方面确保了法人的独立性,法人责任之独立性与股东责任之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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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增订版):公司·保险裁判精要卷》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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