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单元强化自测及详解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北京万国学校  页数:全5册  字数:1701000  

前言

风雨十余年,多年的培训生涯使我们深知平时试题训练、熟悉做题方式、培养“做题感觉”是通过司考所绕不过的基本功。古人云“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参加司法考试短短的两天背后,竟是漫长、孤苦的复习之旅,这种痛苦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做题而导致的。既然做题绕不过,我们能做的就是将它“拿”下。可是做题为了什么?面对题海,如何下手?资料堆积如山,哪个才能帮我们克服困难?这是我们需要先了解清楚的。一、为何做题?就应付一场考试而言,做题的价值似乎不言而喻。考试本身就是做题,事先怎么能不做一点题呢?然而还是有个别人从不做题而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这说明做题对于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必须的。而且,我们至今还没有听说过,有人完全通过做题、不看教材和法条就顺利通过了司考的。如此看来,做题既不是通过司考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那么,做题何为?关于做题的价值,不同人自然有不同的答案。在我们看来,做题至少具有四个方面的作用:第一、了解自己、发现不足。习武之人要印证自己的功夫,就得跟人比试。应考之人要了解自己的水平,当然就得做题。只有通过做题,考生才能知道自己掌握了什么,还欠缺什么,由此确定自己未来努力的方向,避免盲目耕耘,辛苦却没有收获。第二、提升自己、锻炼思维。心里明白的未必说的明白,看书看懂了也未必能做对题。许多考生经常向我们倾诉:明明知道相关的知识,就是做不对题,真是痛苦遗憾。其中关键在于缺乏锻炼,没有把别人的知识转化成自己的知识,不能把掌握的知识用来分析解决问题。而试题往往就是对情形的假定,对案例的模拟,考生通过做题就可以尝试着分析解决问题,既可以检验自己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更可以变知识能力为得分能力,避免因为思维的误区而痛失得分。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考试就是考试,不同于理论研究,也不同于司法实务,必须把自己的思维调整到司法考试的轨道上来。第三、强化记忆、加深印象。司法考试的难度主要不在于它考得多么深,而是它的考查范围太广了,有太多的知识需要考生准确记忆。这对很多考生而言,简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背了好多遍都记不住。其实,做题也是记忆的好方法,印象更深刻。第四、保持状态、增强信心。如果一个足球运动员半年不踢球,肯定没有勇气上场。考生经常做题,不知不觉就能生出一股自信,一种豪气来,所谓孰能生巧、百炼成钢说的就是这种状况。

内容概要

  《司法考试单元强化自测及详解(1)(2011年版)》了解自己·发现不足,在透彻研究命题规律的基础上没计题目,便于考生科学印证自身能力,提升自己·锻炼思维,全新升级习题,辨析疑难,举一反三,强化记忆·加深印象,紧扣考试要求,考点覆盖合理,追踪新法热点,保持状态·增强信心,题量充足,熟能生巧,百炼成钢,超值赠送:司法考试最后冲刺“万国密卷”。   本丛书还包括《司法考试单元强化自测及详解(2)(2011年版)》、《司法考试单元强化自测及详解(3)(2011年版)》、《司法考试单元强化自测及详解(4)(2011年版)》和《司法考试单元强化自测及详解(5)(2011年版)》。

书籍目录

《司法考试单元强化自测及详解(1)(2011年版)》 单元强化自测题 第一单元 民法概述 第二单元 自然人 第三单元 法人 第四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单元 代理 第六单元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七单元 物权概述 第八单元 所有权 第九单元 共有 第十单元 用益物权 第十一单元 担保物权 第十二单元 占有 第十三单元 债的概述 第十四单元 债的履行 第十五单元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六单元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十七单元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八单元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单元 合同责任 第二十单元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二十一单元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二单元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三单元 技术合同 第二十四单元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二十五单元 著作权 第二十六单元 专利权 …… 参考答案及详解《司法考试单元强化自测及详解(2)(2011年版)》 单元强化自测题 第一单元 刑法概述 第二单元 犯罪概说 第三单元 犯罪构成 第四单元 犯罪排除事由 第五单元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六单元 共同犯罪 第七单元 单位犯罪 第八单元 罪数 第九单元 刑罚概说 第十单元 刑罚种类 第十一单元 刑罚裁量 第十二单元 刑罚的执行 第十三单元 刑罚的消灭 第十四单元 罪刑各论概说 第十五单元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六单元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七单元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十八单元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第十九单元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单元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单元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 第二十二单元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十三单元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害知识产权罪 第二十四单元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十五单元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六单元 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七单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十八单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第二十九单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十单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十一单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 参考答案及详解《司法考试单元强化自测及详解(3)(2011年版)》 单元强化自测题 国际公法 第一单元 导论 第二单元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三单元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四单元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五单元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六单元 条约法 第七单元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八单元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国际私法 第一单元 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单元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三单元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四单元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五单元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六单元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七单元 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冲突法 国际经济法 第一单元 导论 第二单元 国际货物买卖 第三单元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四单元 国际贸易支付 第五单元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六单元 世界贸易组织 第七单元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 参考答案及详解《司法考试单元强化自测及详解(4)(2011年版)》 单元强化自测题 刑事诉讼法 第一单元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单元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单元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单元 管辖 第五单元 回避 第六单元 辩护与代理 第七单元 刑事证据 第八单元 强制措施 第九单元 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单元 期间、送达 第十一单元 立案 第十二单元 侦查 第十三单元 起诉 第十四单元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单元 第一审程序 第十六单元 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单元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单元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单元 执行 第二十单元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单元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民事诉讼法 第一单元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单元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三单元 主管与管辖 第四单元 诉 …… 参考答案及详解《司法考试单元强化自测及详解(5)(2011年版)》 单元强化自测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理学 第一单元 法的本体 第二单元 法的运行 第三单元 法的演进 第四单元 法与社会 宪法 第一单元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单元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三单元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四单元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单元 国家机构 第六单元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法制史及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单元 中国法制史 第二单元 外国法制史 第三单元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单元 行政法概述 第二单元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第三单元 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单元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五单元 行政许可 第六单元 行政处罚 第七单元 行政强制 第八单元 行政合同与政府给付 第九单元 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单元 行政复议 …… 参考答案及详解

章节摘录

三、不定项选择题1.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丙丁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甲同时以自己的房屋为乙提供抵押担保。请回答下列问题。(1)抵押期间,戊向甲表示愿意以60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戊,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B.如果甲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戊,则甲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提前清偿债务C.如果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戊,则该转让行为必然无效D.即便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在戊代为偿还5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甲的转让行为有效(2)如果乙考虑到与甲的朋友关系而打算放弃对甲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丙、丁,丙、丁表示反对。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乙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损害了保证人丙、丁的利益并且丙、丁不同意B.乙可以放弃抵押权,且丙、丁仍然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C.乙可以放弃抵押权,但丙、丁因此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D.乙可以放弃抵押权,但丙、丁在乙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3)下列关于乙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和丙丁的保证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B.乙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以行使抵押权C.丙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D.丙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2.2 006年3月,自然人甲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为120万元的房子为乙银行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2006年5月,甲又向丙银行贷款50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价值50万元)抵押给丙银行,但未办理登记,仅交给丙银行一份抵押担保书。2006年6月,甲将设定抵押的房子出租给自然人丁居住,并口头告知丁该房子已抵押的事实,丁仍然与甲签订了为期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06年7月,甲因资金需要,将抵押给丙银行的汽车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未通知丙银行,也未告知戊该汽车已抵押的事实。2007年3月,乙银行的贷款到期,甲无力还贷,乙银行欲行使抵押权。2007年5月,丙银行的贷款到期,甲也无力偿还,丙银行也要行使抵押权。那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若乙银行实现抵押权,自然人庚取得了甲的房屋的所有权,则庚不受甲、丁之间租赁合同的约束B.承租人丁因前项情形受有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损失C.甲未经乙银行的同意,不得转让房子D.丙银行无权向戊主张抵押权,丙银行因此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四、分析题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柯某向沈某借款7万元,以同学赵某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柯某又向舒某借款7万元,同样以该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已办理登记。之后,柯某向钱某借款6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钱某占有。赵某在音响设备设定担保的期间,将该设备卖给了自己以前的熟人方某,并且告知方某该音响设备已经质押的事实,让方某在柯某还清钱某借款后自己向钱某要回该音响即可。柯某也同时通知钱某在自己归还借款后直接将音响交给买受人方某,钱某答应此事。但是,柯某并没有将该音响抵押的事实告知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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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单元强化自测及详解(2011年版)(套装共5册)》:万国资源,北京万国学校,中国法制出版社指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万国十年智慧沉淀,全心铸就金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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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4条)

 
 

  •   作了几单元的题目,感觉还不错!
  •   正在做,题目还是编排的不错的~~
  •   这套书纸张很好,印刷很清晰,很适合巩固知识之用!
    顶一下!
    书本上习题讲解以法条原文解释为主,主要解题技巧还得自己去领悟。
  •   看书的过程中练练手,感觉不错
  •   书是正版,很不错!同事挺喜欢!
  •   还没开始使用,期待好收效ing...送货很快,赞一个~
  •   超强的服务,性价比高,推荐
  •   每个单元的题量适中,主要是答案解析很详细,不错。
  •   析题蛮详细。
  •   一份很好的辅助练习
  •   建议各位准备司法考试的朋友选择习题时选择比较熟悉知名的司法培训机构出版的习题。支持正版!另:希望当当价格更优惠些。我在其他渠道买过更实惠的正版书籍。
  •   此书对司法考试的涵盖较为到位,每个部分的法都有涉及,且答案详细
  •   还行,但毕竟不是真题,还是有些错误的
  •   比较实用 适合司法考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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