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李建//孔昌生//陈刚  页数:311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为了帮助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令体工商户等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工伤保险条例》中确立的各项具体制度,直接参与条例起草、审查修改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工伤保险司的部分同志共同编写了《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进一步推动工伤保险工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保费征缴]  第四条  [用人单位责任]  第五条  [主管部门与经办机构]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标准的制定]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调整]  第十条  [缴费主体、缴费基数与费率]  第十一条  [统筹层次、特殊行业异地统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其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及受理部门]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及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的时限、回避]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第二十三条  [申请鉴定的主体、受理机构、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人员构成、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鉴定步骤、时限]  第二十六条  [再次鉴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工作原则、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  第三十一条  [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配置辅助器具]  第三十三条  [工伤治疗期间待遇]  第三十四条  [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五条  [一至四级工伤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五至六级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七至十级工伤待遇]  第三十八条  [旧伤复发待遇]  第三十九条  [工亡待遇]  第四十条  [工伤待遇调整]  第四十一条  [职工抢险救灾、因公外出下落不明时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等情况下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派遣出境期间的工伤保险关系]  第四十五条  [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职责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服务协议]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费用的核查、结算]  第四十九条  [公布基金收支情况、费率调整建议]  第五十条  [听取社会意见]  第五十一条  [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群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工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工伤待遇争议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其他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责任]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违规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经办机构间的关系]  第六十条  [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鉴定组织与个人违规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参保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的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等的工伤保险]  第六十六条  [非法经营单位工伤一次陸赔偿及争议处理]  第六十七条  [实施日期及过渡事项]附录第一部分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0年L2月20日)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修订)  工伤认定办法    (2003年9月23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03年9月23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23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日修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1月2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1999年11月23日)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1996年9月27日)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仲裁、复议、诉讼有关文书格式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批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存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申请书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决定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用)  强制执行申请书(复议机关用)  行政复议建议书  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应诉答辩状  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第三部分  工伤保险有关表格参考样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待登记表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劳动者工伤报告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审批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询问通知书(存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询问通知书  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笔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取材料(案卷)通知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阅卷笔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评议笔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结案报告  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回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存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  接受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回执  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一次性待遏审批表)  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伤残津贴、护理费审批表)  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第一,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包括:一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的经费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三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主要是: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核定、按照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二,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是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完善的信息系统支撑,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因此,《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了规定。一是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制作发行全国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建设。

编辑推荐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12条)

 
 

  •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看了看,还不错。
  •   帮朋友买的,他是律师,给予好评。
  •   法规资料书,实用工具书
  •   内容详实,解读清晰,好书,有用
  •   很有专业见解,学习了。
  •   书本好
  •   劳动纠纷必不可少的工具书
  •   这是一本专业性很强的书,对从事相关专业的人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是一本很好的工具书,不错。
  •   人力资源、安全管理者必看
  •   已经看完,很实用!帮助很大
  •   解释清晰!方便易懂!
  •   虽然是权威部门人员出的书,但看了目录所列法规就感到有问题,看了编写说明才发现是工伤保险条例公布当日就定稿。

    此书是在2003年版《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基础上修改编写而成,2003年版《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写得怎样没有看过,但此书写得太简单,看不出任何新东西,反而很多的内容编写者自己都没有搞明白,条例最后一条(六十七条)可以看出编写者对条例未修改的条款内容,没有根据新情况进行修改,而是保留原文(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