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教学法规中心 编 页数: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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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对法条中的关键词以“波浪线”标注,简化了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帮助您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 对重难点法条,本书结合其在司法考试的考频,在法条前统一用★标注。不同数量的★表示该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考频和重难点程度。 在重点法条之下标注了【相关法条】,有效帮助您全面掌握重点;对于容易混淆的难点,本书从司法考试的角度以【注】做提示说明,帮助您理解;提示与本法条相关的历年真题,利于实战演练。
书籍目录
一、宪法篇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 (二)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篇三、刑法篇四、刑事诉讼法篇五、民法篇六、民事程序法篇七、经济法篇八、商法篇九、知识产权法篇十、国际法篇(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十一、法律职业篇
章节摘录
第三百二十九条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以及在华的第三国当事人送达有关刑事法律文书,除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请求方附有送达回证的,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未附送达回证的,由负责送达的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送达回证或者送达证明由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递请求方;(二)受送达的当事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不予送达;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或者因地址不明及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明不能送达的原因,由外交部领事司向请求方说明,予以退回。第三百三十条外国驻华使、领馆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在华的该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适用本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三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请求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二)必须准确注明受送达当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详细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三)必须附有注明被请求方法院名称的送达请求书。被请求方法院名称不明的,可以请求该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送达。所送法律文书必须附有被请求方官方通用文字或者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如果被请求方对请求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由外交部领事司通知高级人民法院。第三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委托我使、领馆向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二)必须准确注明受送达当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年龄及详细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第三百三十三条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请求送达法律文书的收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办理。第三百三十四条外国籍被告人被逮捕、审判或者在案件审理中死亡,应当通知其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百三十五条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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