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黎建飞 编  页数: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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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社会保险法》素有民生基本大法之称,涉及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是关乎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律。多年来,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经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但缺少一部统一的基本性法律。在立法层面上,基本法律的缺失导致各种规定的层级无序、规范分散、效力不清;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法律的缺失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难以定型、难以统一、难以稳定。这种状况就会造成社会成员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随意性和法律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必须通过颁布实施《社会保险法》来解决这些弊端。《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工作早在1994年就已经起步,八届全国人大也曾将《社会保险法》列入立法计划。在1994年到2001年间,《社会保险法》草案还曾两次向国务院上报。此后一轮起草工作始于2003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起草了《社会保险法(草案)》,并于2006年年底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且被国务院列入一类立法项目。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草案)》。

内容概要

本书是“法律法规释义系列”之一,全书共分12个章节,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经办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简介

黎建飞,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境外就业专家组顾问,中国社会保障论坛特聘专家。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保险法、海商法研究所主任。已出版《立法学》、《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劳动法热点事例评说》、《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残疾人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与完善》、《劳动合同法辅导读本》、《社会保障法》等数项著译。多次参与有关部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立法的研讨活动,提出修改意见并发表相关专题文章。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案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案例]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财政保障]    [案例]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能否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案例]2006年上海社保基金挪用案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案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保权益的记录  第九条  [工会的责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五章  失业保险第六章  生育保险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附录

章节摘录

在校生于教学实践型、就业目的型与获取资格型实习中,其身份隶属于学校,实习生作为学校的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能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使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听从实习单位的指挥与安排,也都是为了保障实习秩序、实现实习目的,而不能认为实习单位与在校的实习生之间具有从属性用工行为。学生的主业是学习;而劳动者的主业是劳动,“既是劳动者行使劳动权的具体表现,也是劳动者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目的要么是完成教学实践环节、要么是为了博得实习单位的认可以后好留在实习单位工作、要么是为了积累经验以获取相应的执业资格等,这些都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劳动为目的的特征。更何况有些实习生在实习时还不满16周岁,根本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的年龄标准。因此,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虽在坊间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却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理论。总之,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并没有亦不应当将实习生纳入进来。也正是如此,山东省、浙江省、重庆市、黑河市等以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所认可的顶岗实习就显得较为荒谬。一方面,实习生需要代替正式岗位上的劳动者进行劳动,另一方面实习生却不能成为劳动者,由此产生的悖论将强化人们认为实习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错误观念。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本条的内容说明了本法否定工伤事故中的第三人赔偿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双重赔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最终责任人在于该第三人,最终的赔偿义务落脚点亦在该第三人身上。其实,早在本法颁布之前,围绕着《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一直存在着反对双重赔偿和支持双重赔偿的两种声音。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似乎可以得出司法实务部门支持双重赔偿的做法。具体说来,反对双重赔偿的理由是不能让当事人在同一事件中基于损害而获利,赔偿必须不能大于损害,秉承着损失多少赔多少的思路进行处理。支持双重赔偿的理由,则是双重赔偿是源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具有双重的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中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论证思路。不过,无论反对还是支持双重赔偿,似乎都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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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全面的解释了法规内容
  •   包装太简单,书已损坏。
  •   有案例解释,不错
  •   内容很多,但是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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