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具箱系列13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574  字数:595000  

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涵盖:综合、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证券与上市、公司治理、公司合同管理、公司破产清算与重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共七类68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15件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8件法律文书。
本书提供179个重点法条索引,同时列出其配套法规和案例,便于读者全面迅速查找法律依据。
  本书适合法官、律师、工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司法务人员、法科师生等专业人士工作学习使用,同时,也适合大众自学和运用法律。

书籍目录

一、综合
 公司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公司法规定(一)
 公司法规定(二)
二、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公司证券与上市
 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四、公司治理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五、公司合同管理
 合同法
 合同法解释(一)
 合同法解释(二)
六、公司破产、清算与重组
 企业破产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七十条【核事故侵权责任】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航空事故侵权责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配套法规:《民法通则》第123条,见第14页;《民用航空法》第124-172条,见第199-205页。第七十二条【高度危险物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侵权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七十三条【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以及高速轨道运输侵权责任及其免责】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配套法规:《电力法》第60条,见第465页;《民法通则》第123条,见第14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见第157页。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配套法规:《民法通则》第123条,见第14页。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六条【擅自进入高危区域的责任承担】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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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总体上不错,就是没有把公司法解释三收录上,最好再加上最高院的案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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