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具箱系列10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律出版社 编  页数:533  

内容概要

本书涵盖综合,买卖合同,租赁、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房地产合同,借款、储蓄合同,赠与合同,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委托、行纪、居间合同,保险合同,合伙、联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十四类86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31件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4件合同范本。    本书提供136个重点法条索引,同时列出其配套法规和案例,便于读者全面迅速查找法律依据。    本书适合法官、律师、公司法务、工商行政机关、法科师生等专业人士工作学习使用,同时,也适合大众自学和运用法律。

书籍目录

一、综合  合同法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一)二、买卖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三、租赁、融资合同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四、担保合同  担保法五、房地产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物业管理条例六、借款、储蓄合同  商业银行法  储蓄管理条例  贷款通则七、赠与合同  公益事业捐赠法  赠与公证细则八、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合同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九、技术合同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十、运输合同  民用航空法  海商法  铁路法十一、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十二、保险合同  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十三、合伙、联营合同  合伙企业法十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

章节摘录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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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法律工具箱系列的书都不错
  •   不知道哪个环节的问题,有一本的封面给弄破了,不过看在早上下单下午就到的速度,五颗星!
  •   作为日常的工具书,还是可以用用,毕竟收集的比较细了,但是希望能在增加些案例及实务方面的操作分析
  •   和法条没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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