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01出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496
内容概要
《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裁判要旨》涵盖综合、就业、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安全与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动争议处理八类157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23件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
书籍目录
缩略语对照表重点法条索引表一、劳动法二、劳动合同法三、社会保险法四、工伤保险条例一、综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1-9条)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10-15条)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16-35条)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45条)第五章 工资(第46-51条)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52-57条)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58-65条)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66-69条)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第70-76条)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77-84条)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85-88条)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89-105条)第十三章 附则(第106-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部门规章及文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12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2月31日)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6年9月27日)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2007年11月21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25日)裁判要旨1.离退休人员返聘属雇用法律关系2.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别3.同一劳动者与不同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与责任的认定4.临近毕业,尚未领取毕业证的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5.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因用人单位间业务划转致使劳动者被转到新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龄计算6.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经济补偿事宜的,不适用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7.劳务派遣到期后继续工作的法律关系8.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9.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可终止合同10.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降低劳动条件致劳动者提出解约,用人单位的责任11.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认定12.劳务派遣纠纷不应适用协议管辖13.民办学校与不具有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之问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14.法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正确时的判决内容15.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期间中断的认定二、就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行政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25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11月22日)部门规章及文件(一)就业服务与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4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2010年4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人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2010年2月10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公布,2005年3月22日修正)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1998年1月6日)(二)职业培训与考核企业职工培训规定(1996年10月30日)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7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6年1月4日)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30日)(三)残疾人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6月15日)……三、劳动合同四、社会保险五、工资福利六、劳动安全与保护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八、劳动争议处理
章节摘录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第三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四条【失业保险费征缴】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构成】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缴费主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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