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489
内容概要
本书涵盖:综合,结婚,离婚,继承,生育保健,赡养、扶养、抚养,收养,特殊主体保障,法律救济九类173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23件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 本书提供:65个重点法条索引,同时列出其配套法规和案例,便于读者全面迅速查找法律依据。 本书适合:法官、律师、民政部门、法科师生等专业人士工作学习使用,同时,也适合大众自学和运用法律。
书籍目录
一、综合 婚姻法 民法通则 婚姻法解释(一) 婚姻法解释(二)二、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三、离婚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 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四、继承 继承法 遗嘱公证细则 继承法意见五、生育保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母婴保健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六、赡养、扶养、抚养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七、收养 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八、特殊主体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残疾人保障法九、法律救济 治安管理处罚法 民事诉讼法
章节摘录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条已废止)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1.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9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93.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本条已废止) 95.公民和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处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或者转让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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