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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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1.收录:截至2010年12月1日,本书收录了经济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共67件。 2.分类:本书含公司、企业,合同、担保,证券、期货,保险、票据、信托,税收、财会五类。每类下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分别排列,效力层级分明。 3.重点索引:本书目录之后设置了“重点法条索引”,共列出了274个条文,并将《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 《保险法》、《企业所得税法》六个主法的章节条文数置于目录上,同时,目录之前设置了常用法律简目,便于读者迅速查询。 4.配套法规:本书在重点法条下列出了与该条配套使用的法规,并标注了其所在页码,便于读者全面查询。
书籍目录
缩略语对照表重点法条索引表一、公司法二、合同法三、物权法(节录) 四、担保法五、证券法六、保险法七、企业所得税法八、个人所得税法
章节摘录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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