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621 字数:666000
内容概要
《诉讼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裁判要旨》内容涵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共103件;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15件。
本书提供295个重点法条索引,同时列出其配套法规和案例,便于读者全面迅速找到法律依据。
《诉讼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裁判要旨》适合法官、律师、法科师生等专业人士工作学习使用,同时,也适合大众自学和运用法律。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民诉意见
民事调解规定
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规定
民诉证据规定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
适用民诉执行程序解释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二篇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解释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三篇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
行诉法解释
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规定
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规定
行诉证据规定
第四篇 其他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审判人员回避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260.委托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委托函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261.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262.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263.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26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26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的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将执行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266.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267.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冈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26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越过1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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