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吕国华 页数:299
内容概要
为进一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和指导性案例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方面的独特作用,形成满足读者需要和方便读者阅读的长效机制,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文章和指导性案例进行整合并独立编辑成书。
作者简介
吕国华
房地产法律专家,拆迁专业律师,国家拆迁法律制度研究课题小组组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东城区首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北京专职律师,合伙人,执业证号:11101200710820235。山东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主要业务方向:房地产法律事务,包括拆迁安置、土地出让、物业管理、工程建筑和房产纠纷等。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凤凰卫视、深圳卫视、《人民日报》、《新华每日电讯》、《嘹望东方周刊》、《国际先驱导报》、《检察日报》、《中国青年报》、《新京报》、《南方周末》、《中国财富》、《泰晤士报》、《联合早报》和《中国时报》等国内外诸多媒体曾对其事迹或办理的经典案件等予以报道。
电话:13811168718
电子邮箱:lvguohualawyer@126.com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房屋拆迁许可篇 1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否必须符合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 2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否需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否必须依据听证笔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否需要对申请拆迁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5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向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6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向不存在的单位发放拆迁许可证? 7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在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没有落实的情况下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8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9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10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是否需要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11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否可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12 市辖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否可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13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在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收回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 14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听取建设用地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5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建设用地是否需要听取建设用地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6 拆迁范围是否可以超越市、县人民政府计划、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17 拆迁人是否可以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 18 拆迁人是否可以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19 拆迁开始后,拆迁人停止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被柝迁人是否有权求赔偿损失? ……第二章 房屋拆迁估价篇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篇第四章 房屋拆迁协议篇第五章 房屋拆迁裁决篇第六章 房屋拆迁执行篇第七章 征地补偿安置篇第八章 实用法规及工具箱
章节摘录
插图:刘某不服,2005年6月,其向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拆迁许可证。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8月,第三人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向聊城市建设委员会递交拆迁申请,同时递交了聊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聊计投资函(2003)29号关于下达聊城市土地储备项目预备计划的函、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达拆迁储备土地的通知、聊城市城市规划局(2003)聊规选字第02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安置方案、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等资料。2003年9月10日,聊城市建设委员会经审查,为第三人颁发了聊拆许字(2003)第04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自2003年9月11日至2004年3月10目。2004年3月9日,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将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续期至2004年12月31日。刘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刘某对该拆迁许可行为不服,于2005年6月22日以聊城市建设委员会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拆迁许可行为违法。后原告于2005年8月4日申请变更被告为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聊城市拆迁办向第三人发放聊拆许字(2003)第04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维持被告聊城市拆迁办作出聊拆许字(2003)第04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刘某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2005)聊东行初字第218号行政判决,向聊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法院认为,聊城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聊城市土地储备项目预备计划的函是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并非是对土地储备中心所要实施某一具体建设项目的批复,土地储备项目显然不是建设项目,因此,该函不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聊城市国土资源局2003年7月15日关于下达折迁储备土地的通知也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因此,根据原审第三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为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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