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420
内容概要
复习司考,没有什么比真题更重要!解题思路源于真题,解题方法得益于真题,成功飞跃在于多练真题!统计表明每年司法考试重复考点多达80%,跟着本丛书提供的方法有效训练真题,明确复习重点,提升考试成功率!
书籍目录
民法 客观试题 一、民法通则 二、物权法 三、合同法 四、担保法 五、著作权法 六、商标法 七、专利法 八、婚姻法 九、继承法 十、收养法 十一、侵权责任法 主观试题商法 客观试题 一、公司法 二、合伙企业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 五、企业破产法 六、票据法 七、证券法 八、保险法 九、海商法 主观试题
章节摘录
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丙为善意,所以合同成立生效,故B项错误。《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适用的是严格责任,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之外,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应当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所以丙不应当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故D项错误。3.《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本题中,尽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是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乙仍不能取得所有权,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故A项正确,B项错误。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故c项正确。乙对占有的房屋,负有与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由于房屋是意外焚毁,乙不具有过错,故不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故D项错误。
编辑推荐
《2011司法考试九年真题专项精解必携本:民法·商法》:因为专业,所以卓越。司法考试全能型教材,提高复习效率。替代高额培训!更实用的编纂体例更权威的作者团队更准确的考点梳理更灵活的互动复习同步司考复习进程的阶梯式训练用书;选题科学、题量充足、举一反三、触类旁通;面市以来颇受考生青睐、广受好评!一册在手:温故知新——全面梳理九年真题触类旁通——陷阱提示举一反三有的放矢——针对学科专题精讲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