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试九年真题专项精解必携本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420  

内容概要

复习司考,没有什么比真题更重要!解题思路源于真题,解题方法得益于真题,成功飞跃在于多练真题!统计表明每年司法考试重复考点多达80%,跟着本丛书提供的方法有效训练真题,明确复习重点,提升考试成功率!

书籍目录

民法 客观试题  一、民法通则  二、物权法  三、合同法  四、担保法  五、著作权法  六、商标法  七、专利法  八、婚姻法  九、继承法  十、收养法  十一、侵权责任法 主观试题商法 客观试题 一、公司法 二、合伙企业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 四、外商投资企业法 五、企业破产法 六、票据法 七、证券法 八、保险法 九、海商法 主观试题

章节摘录

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丙为善意,所以合同成立生效,故B项错误。《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适用的是严格责任,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之外,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应当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所以丙不应当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故D项错误。3.《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本题中,尽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是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乙仍不能取得所有权,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故A项正确,B项错误。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故c项正确。乙对占有的房屋,负有与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由于房屋是意外焚毁,乙不具有过错,故不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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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0条)

 
 

  •   真的很好,很信任当当的产品
  •   书的质地很好,只是比看起来小了一点。
  •   真题对于考试非常重要。
  •   基本上包括了大多数的司考题,讲解很细致,适合期末考试前复习用~
  •   此书的包装不是太好,纸质较薄,书的内容还没有看
  •   书不错,送货速度也挺快的。
  •   感觉不怎样
  •   还行吧,不过书里好像多少有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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