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国家司法考试同步训练题解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306  字数:494000  

内容概要

本丛书自2006年初版以来,历经多次改版重印,在考生中树立了骄人的口碑,深得信赖,几年来帮助众多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考生的成绩与信任是对我们最好的鼓励和鞭策。  专家经验和考生反馈告诉我们,做题是掌握法条和知识点并进而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的最佳途径。一套洞悉命题趋势、紧扣考试要求、全面覆盖考点、强化突出重点的题解书作用非同凡响。  总结考试规律、吸纳考生经验。2011年我们继续与北大英华国家司法考试教研中心携手约请高分通过司法考试,有着深厚法学功底和丰富司法考试辅导经验,并深谙司法考试命题规律的著名法学院校教师和法学博士等,编写全新修订版《国家司法考试同步训练题解》(共九本)。  新依据最近一年司考重难点变化设计习题,所有习题的答案均依据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解析。  全习题覆盖大纲所列举的考试要点,根据难易程度的不同标注星级,突出重难点,最高为“”,并在解析上从不同角度加深对相关法条和知识点的理解。  精题目经过层层筛选,具有典型代表性,帮助考生明确复习重点,着力演练。  细每题均提炼出准确的考点,并对习题答案进行详细梳理与解析,向考生呈现解题思路与全貌。  特将客观题与主观题分开排版,更加符合考生复习思维和考试要求。  巧设置参考答案速查,方便考生自我测验。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客观题 一、刑法总论  第1课 刑法概说  第2课 犯罪概述  第3课 犯罪构成  第4课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5课 故意犯罪形态  第6课 共同犯罪  第7课 单位犯罪  第8课 罪数  第9课 刑罚概说  第10课 刑罚体系  第11课 刑罚的裁量  第12课 刑罚的执行  第13课 刑罚的消灭 二、刑法分论  第14课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部分 主观题参考答案及详解

章节摘录

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第一,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第二,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则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在本案中,甲实施的暴力已经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且具有“当场性”,故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或绑架罪。因此C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7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本案中,甲在乙的脖子上割了一刀,致其流血不止,由此可推断已造成他人轻伤,抢劫罪已经既遂。所以B正确。A错误。7.【答案】c【考点】诈骗罪;抢夺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解析】抢夺罪、诈骗罪和抢劫罪的相同之处在于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对象都是公私财产,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各自的犯罪手段、方式不同:抢夺是乘他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持有或控制的公私财物,被害人没有失去行动自由和夺回自己财物的能力,却往往因为犯罪行为人迅速逃离现场而来不及夺回自己的财物。诈骗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抢劫是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失去反抗的能力,当场夺取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劫财手段,是否属于抢劫罪所要求的“其他方法”,关键是看该手段是否已使被害人丧失了控制自己财物的能力、丧失了抗拒他人劫取自己财物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就本案而言,首先,邹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邹某为获得马某的信任,起初确实使用了某些诈骗手段,如将租来的房间故意称为其公司的办公室以及谎称尚有巨额美元可供兑换等等。但在具体交易过程中,当马某将钱交给邹某清点时,交易尚未完成,被害人可以随时停止交易,要回属于自己的财物,故并未对其财物失去控制。这充分说明被害人不是因为受骗才“自愿地”将财物交给邹某占有的。其次,邹某的行为也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从表面上看,邹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似乎是采取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事前事后也未直接对被害人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其之所以能够得逞,是因为邹某经过策划,预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设置,从而使被害人陷于在被劫取财物时处于不能抗拒、也不能及时采取当场夺回财物控制权的有效措施的状态,从而使自己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得以实现。这显然与抢夺犯罪被害人没有丧失夺回自己财物的行动自由和能力不同,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中“其他手段”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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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2条)

 
 

  •   刑法老师推荐的,差不到哪去~
  •   各项服务都很好,送货很及时!很满意@!
  •   书挺好呢,跟在实体店看到的一样。。。喜欢。。
  •   很好,我非常满意!!!!
  •   题多~练习用好
  •   题目挺有用
  •   这书写的很一般,作为平时的练习还行!
  •   纸质不错,认真阅读,对司考有帮助。
  •   内容很充实,个人认为还不错
  •   学刑法时老师推荐的书,民法也是用的这个系列,很好。
  •   买了两本,一本是卓越的,第二天就到了,这本貌似四五天才到。。。运费好贵啊。。。而且还有点损坏,裂了。。。不过能看就没要求退货。。。
  •   书很好 应该是正版的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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