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5341
内容概要
本书有以下几点: 1.关于文件的收录。 2.关于文件的编排。 3.关于文本的编辑处理。 4.关于本书的使用方法。 5.关于本书附录。 6.关于增补服务。
书籍目录
常用司法解释索引2009-2010年新增司法解释 (一)综合 (二)民事 (三)民事诉讼 (四)刑事 (五)刑事诉讼 (六)行政诉讼一、综合二、民搴 (一)综合 (二)婚姻 (三)继承 (四)抚养收养扶养 (五)房地产 (六)名誉权 (七)劳动争议 (八)侵权责任 (九)知识产权 (十)合同 (十一)金融 (十二)破产改制 (十三)公司证券期货 (十四)担保 (十五)涉外经济 (十六)海事海商 (十七)诉讼时效三、民事诉讼 (一)综合 (二)起诉和受理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证据 (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七)期间送达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程序 (十一)第二审程序 (十二)特别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督促程序 (十五)公示催告程序 (十六)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十七)执行程序 (十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十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二十)仲裁四、刑事 (一)刑法适用范围 (二)犯罪 (三)刑罚 (四)刑罚的具体运用 (五)赃款赃物处理 (六)危害国家安全罪 (七)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九)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侵犯财产罪 (十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十二)危害国防利益罪 (十三)贪污贿赂罪 (十四)渎职罪 (十五)军人违反职责罪五、刑事诉讼 (一)综合 (二)管辖 (三)回避 (四)辩护与代理 (五)证据 (六)司法鉴定 (七)强制措施 (八)附带民事诉讼 (九)立案 (十)侦查与起诉 (十一)审判 (十二)死刑复核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执行 (十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六、行政诉讼 (一)综合 (二)受案范围 (三)管辖 (四)诉讼参加人 (五)起诉与受理 (六)证据 (七)审理和判决 (八)执行 (九)法律适用 (十)诉讼费用 (十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理七、国家赔偿 (一)综合 (二)行政赔偿 (三)司法赔偿附录一:未予收录的司法解释名称索引附录二: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
章节摘录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第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第五条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第六条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第七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第九条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第十条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现阶段形势任务得出的科学结论,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创新,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该工作原则。特制定本意见。一、牢固树立调解意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1.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优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履行自身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首要工作任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既是推动矛盾化解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又是对法官司法能力的考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必须坚决贯彻这一工作原则,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着力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为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行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要带着对当事人的真挚感情,怀着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的愿望去做调解工作。要做到能调则调,不放过诉讼和诉讼前后各个阶段出现的调解可能性,尽可能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3.准确认识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目标,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这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要做到调解与裁判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不论是调解还是裁判,都必须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定分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性质、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科学把握运用调解或者裁判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对于有调解可能的,要尽最大可能促成调解;对于没有调解可能的、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要尽快裁判,充分发挥调解与裁判两种手段的作用。既要注意纠正不顾办案效果、草率下判的做法,也要注意纠正片面追求调解率、不顾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的做法。要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息诉服判率的“两上升”,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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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11年版)》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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