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李宏 页数:336
前言
遗嘱继承是私有制的产物。它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解体,私有制的产生,与社会经济关系紧密相连。诚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出的那样,“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随着私有制的发展,遗嘱继承制度也日臻完善。现代遗嘱继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早在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人就创立了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我国古代的遗嘱,也被称为遗命、遗令,其含义较广,除家产处分等事项外,还包括爵位、继嗣等身份事项。在社会主义中国,是否还需要遗嘱继承制度,曾经存在过激烈的争论。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遗嘱是对私有制本身的迷信和夸张,它片面地强调个人欲望,助长了恣意妄为……。因此,继续承认私有制下的遗嘱继承,有百弊而无一利。然而,遗嘱并不是古代社会的糟粕,也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我国自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但要承认遗嘱,而且还要大力保护合法有效的遗嘱,不断健全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赋予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将自己生前的财产转移给亲属的宪法权利,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防止在被继承入死亡后,亲属之间发生争夺遗产的纠纷,从而可以促进家庭成员的和睦团结。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5个章节,主要对遗嘱继承的法理知识作了探讨和研究,具体内容包括遗嘱继承的社会基础、遗嘱继承的本质、遗嘱继承的价值平衡、遗嘱继承的发展机理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简介
李宏,女,1963年生,河南省新乡市人。先后于河南师范大学政教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获得文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主要从事民法学及法理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及地厅级课题十余项,在核心期刊及其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现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序导论 一、遗嘱继承:词源的考察与语义分析 (一)罗马早期的遗嘱继承:一种关于继承人指定的制度 (二)优帝法典与后世民法典的遗嘱继承:词的继受与意义的改造 (三)遗嘱继承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二、遗嘱继承法理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一)遗嘱继承法理研究的背景 (二)遗嘱继承法理研究的意义 三、遗嘱继承法理研究的指导思想、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一)社会和谐与个人、家庭与社会三者利益的平衡 (二)遗嘱继承法理研究的方法 (三)遗嘱继承法理研究的基本思路第一章 遗嘱继承的社会基础 一、遗嘱继承的经济基础分析 (一)继承制度与经济的关系 (二)罗马及中世纪遗嘱继承产生、演变的经济分析 (三)近现代西方国家遗嘱继承发展的经济分析 二、遗嘱继承的政治基础分析 (一)继承制度与政治的关系 (二)中世纪教会法的土地遗赠管辖权与政治 (三)资产阶级国家的“遗嘱自由”与政治 三、遗嘱继承的宗教基础分析 (一)继承制度与宗教的关系 (二)中世纪基督教对遗嘱继承的继受与创新 (三)基督教对西方遗嘱自由及法律信仰的重大作用 四、遗嘱继承的道德基础分析 (一)继承制度与道德的关系 (二)遗嘱继承的伦理道德基础 (三)遗嘱继承内在的伦理冲突第二章 遗嘱继承的本质 一、西方学者的观点 (一)“意志说” (二)“家族协同说” (三)“社会利益说” (四)对上述学说的评价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研究继承问题的缘由 (二)马克思主义继承理论的基本观点 (三)马克思主义遗嘱继承本质的思想第三章 遗嘱继承的价值平衡 一、遗嘱继承的基本价值:遗嘱自由 (一)自由的理解 (二)遗嘱自由的法哲学依据 (三)遗嘱自由价值的表征 二、遗嘱自由与公平 (一)公平的理解 (二)遗嘱自t由与公平的关系 三、遗嘱自由与效率 (一)效率的理解 (二)遗嘱自由与效率的关系 四、遗嘱自由与秩序 (一)秩序的理解 (二)遗嘱继承的秩序价值 (三)遗嘱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五、遗嘱自由的限度 (一)限制遗嘱自由的法哲学依据 (二)限制遗嘱自由应遵循的原则第四章 遗嘱继承的发展机理 一、遗嘱继承的内在根据 (一)遗嘱继承以财产所有权为根据 (二)财产所有权与人格独立 二、遗嘱继承的历史逻辑 (一)两大法系相同的基础与迥异的风格 (二)两大法系遗嘱继承差异的原因分析 三、遗嘱继承的发展规律 (一)遗嘱继承的发展进路 (二)遗嘱继承中的利益衡平机制第五章 完善当代中国遗嘱继承的思考 一、完善当代中国遗嘱继承的理论思考 (一)私有财产是我国当代遗嘱继承存在的根本原因 (二)独立人格是我国当代遗嘱继承存在的重要条件 (三)家庭结构变动是推动遗嘱继承存在的主要力量 二、完善当代中国遗嘱继承的实践思考 (一)当代中国遗嘱继承民问适用情况分析 (二)传统继承习惯与继承法的本土化特质 三、完善当代中国遗嘱继承的制度思考 (一)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完善我国遗嘱继承的立法思考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一)遗嘱继承的发展进路个人、家庭和社会三者利益的调和,是现代遗嘱法所追求的目标。从遗嘱继承的历史进程上看,三者之间的关系体现为三种进路:1.尊崇家庭和社会利益,否认个人遗嘱自由这里的逻辑前提是:家庭(家族)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生活共同体。家庭财产为家庭成员所共同创造,亦应为家庭成员所共同分享。当一家庭成员去世时,其财产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所分享。特别是为了保证家庭的延续性,家庭财产应当由直系血亲继承。依据这一观念,只有被继承人的近亲属,才能继承其遗产。这是在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继承理论,深刻影响着古代的继承法律制度。古代继承法考虑的主要是家庭和社会,对于个人极少留意,这一点东西方都不例外。密拉格利亚指出:“古时社会的权利占优势,个人的权利则不重视。那时惟一盛行的权利,是表示家庭权利卓越的法定继承,而不是个人行为的遗嘱继承。在《创世纪》里,找不到真正的遗嘱继承的痕迹,不过家长有某种权利,在死亡时赐予他们的财产而已。雅典人有以收养的方式,指定继承人的制度,但以没有子女为条件。这就是表示,最初只子女得继承。遗嘱的权能原是斯巴达人所没有的,其后才由伊壁塞达人的法律导入。
后记
本书是在博士论文基础上略作修改而成的。她既是我攻读博士学位三年时间应交的最后一份考卷,也是我近几年来研究遗嘱继承法理问题的一个初步总结。就国内法学界对遗嘱继承的研究而言,长期以来一直由民法学者从规范的角度进行探讨,但笔者认为,还需要对这种制度的理性进行全面的认证、研究,从法理学的角度提升对这种制度的认识,只有这样,遗嘱继承制度才称得上是成熟的。正如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哲学》前言中所说的一样:“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这就是我们的结论。”如何对西方历史悠久与发达的遗嘱继承进行法理研究并从中觅得遗嘱继承法律科学的规律与真缔,并为中国当代的遗嘱继承提供理论借鉴,是我从事民法与法学理论教学工作之余的主要牵挂。2006年,我有幸考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在龚廷泰教授的指导下继续攻读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使我获得了一个实现存在于心中多年的愿望的机会。在此,感谢我的导师龚廷泰教授。导师不仅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造诣精深,更擅长授人以渔。论文提纲的准备、写作、修改及完稿,导师都给予我悉心的指导,使我在写作过程中少走了许多弯路。每当看到导师在论文初稿上写下的密密麻麻的眉批,我都怀有浓浓的歉意,更多的是深深的感动。特别是导师在得知我论文将要出版,又不辞辛苦在百忙之中欣然为本书作序。导师的提携、鼓励与关爱,我不知如何以报,只能用加倍的勤奋和努力来报答恩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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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法理研究》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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