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李林 编
内容概要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推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于今年6月召开了全国“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研讨会。会议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意义、部门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等专题,进行了广泛探讨,提出了诸多重要见解。本书是研讨会的论文集。它的出版,对于全面了解和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将大有裨益。
书籍目录
导论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意义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法治国家建设的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准 关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判定标准问题 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 从立法科学化到科学立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及发展趋势 ——在公法与私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 法律体系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形成与完善 军事法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的理解 地方立法在形成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0年四川立法状况的回顾与展望 ——兼谈地方立法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 我国法律的配套立法现状和对策研究 ——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视角 论立法冲突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新思路 我国宪法与基本法律的效力关系 中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及法典的基本内容 ——兼论我国行政法体系的完善 国家机构组织法及其完善 诉讼民主与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完善 刑法修订与刑事法律体系完善 中国婚姻家庭立法及其完善 国家安全法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的任务 完善地方立法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执法检查:立法程序外完善法律的制度途径 制定《宏观调控法通则》的立法建议 国际人权法上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关系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综述 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研讨会综述
章节摘录
插图:二、相关制度的缺失(一)缺失具有拘束力和可操作性的草案会签制度应当肯定,国家机构改革的尚未成熟以及部门职责划分的尚未定论是现阶段配套主体自行变更的重妻因素。然而,配套立法主体的偏离与草案会签制度的瑕疵亦不无关联。客观而言,草案会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部门不当利益的戒断,有助相关主体积极履行配套义务。然而,该制度预设功能的实现取决于自身的缜密设计。在有些地方,草案会签成为一项可操作的法定制度,也成为一项附责任的强制义务。《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对起草部门、会签单位和省政府法制部门的会签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即“起草部门草拟法规、规章草案后,……涉及相关部门、地方职责或利益的,应当请相关部门、地方会签。会签单位应当对草案认真研究,提出同意或修改的意见,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起草部门的要求及时反馈”,“需要会签而未经会签的法规、规章草案,省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受理”,“起草部门向省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或内容:……有关部门、地方会签意见原件及处理情况说明”,“省政府法制机构初审修改后的法规、规章草案,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团体和地方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组织会签。会签部门应当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要求的时间反馈。因故不能按时反馈意见的,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法制机构说明理由。”相比之下,部门规章起草中的征求意见制度过于简陋。尽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6条第1款也规定“起草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但其既缺乏“征求意见”的方式,也疏漏不作为的后果。如此,由法定的多个配套主体衍变为实际的单一制定主体之现象也就难以借助立法程序制度予以防范和杜绝。(二)缺失全程化的配套立法衔接和跟踪机制首先,立法规划和计划编制阶段缺少配套立法的衔接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时,并不要求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在提出立法项目之时就是否需要以及何时出台配套规定提出意见,以致配套立法的“发包方”和指定“承接方”之间存在脱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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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形成》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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