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内容概要
本书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并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标注相关法条和历年真题,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书籍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附录:综合比较记忆图表 l.股东诉讼 2.汇票、本票、支票比较 3.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比较
章节摘录
第一百九十七条【活动原则】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八条【撤销与清算】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条【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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