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效要件研究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魏小军  页数:238  字数:210000  

前言

遗嘱作为当事者对死后事务的个人安排,很大程度上承载着遗嘱人对自身价值在生命寂灭后的一种期待。法律在承认这种期待的效力的同时,也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为遗嘱设定了种种界限,构成认可遗嘱效力的条件,也即理论上的遗嘱有效要件。遗嘱有效要件体现了“公共权力”在私人生活领域的某种张力。在不同的时代或地域,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状况存在差异,个人对死后事务的展望受制于其所拥有及所经历,立法者对自身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认识也同样受制于诸多因素,遗嘱有效要件的具体内容因而有其时代性和地域性。探寻遗嘱有效要件的一般样态及其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发掘遗嘱有效要件与经济、政治和文化之间关系的一般规律,是一件很有诱惑力的事,这也是我研究的初衷所在。经由一段时期的努力,研究取得了进展,同时也让我充分认识到其复杂性与长期性。本书作为已完成部分的成果报告,主要立足于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以比较法学为主要视角,在对遗嘱有效要件的基本问题进行交待的前提下,对两大法系法律中的遗嘱有效要件进行了历史回顾和比较评析,然后就我国法律中遗嘱有效要件的源流、现状展开了梳理、评析,进而在反思我国现行立法之不足的基础上探求了其完善路径。全书共分为五章。虽然本人一贯性地在付出努力,但本书依然存有不少缺憾,错误或失当之处也在所难免。恳请方家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本书作为已完成部分的成果报告,主要立足于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以比较法学为主要视角,在对遗嘱有效要件的基本问题进行交待的前提下,对两大法系法律中的遗嘱有效要件进行了历史回顾和比较评析,然后就我国法律中遗嘱有效要件的源流、现状展开了梳理、评析,进而在反思我国现行立法之不足的基础上探求了其完善路径。全书共分为五章。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简介

魏小军,1976年出生于江西省永修县。曾在政府部门工作多年,2001年起先后到云南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就读硕士及博士研究生,200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民商法学专业)。现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和法经济学研究。已发表学术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遗嘱有效要件概述  第一节  遗嘱有效要件解说    一、遗嘱有效要件的词义探源    二、遗嘱有效要件的特征  第二节  遗嘱有效要件的意义    一、遗嘱的意义及其局限性    二、遗嘱有效要件的意义  第三节  遗嘱有效要件的基本内容    一、遗嘱实质要件    二、遗嘱形式要件第二章  两大法系国家法律中遗嘱有效要件的历史渊源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遗嘱有效要件    一、罗马法中的遗嘱实质要件    二、罗马法中的遗嘱形式要件    三、评析  第二节  中世纪至近代法律中的遗嘱有效要件    一、中世纪初期法律中的遗嘱有效要件    二、中世纪中后期及近代法律变迁中的遗嘱有效要件    三、评析第三章  现代两大法系国家法律中的遗嘱有效要件  第一节  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的遗嘱有效要件    一、法国法律中的遗嘱有效要件    二、德国法律中的遗嘱有效要件    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的遗嘱有效要件  第二节  现代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中的遗嘱有效要件    一、英国法律中的遗嘱有效要件    二、美国法律中的遗嘱有效要件    三、澳大利亚法律中的遗嘱有效要件第四章  现代两大法系国家法律中遗嘱有效要件之评析  第一节  遗嘱实质要件评析    一、遗嘱能力要素    二、意思表示真实要素    三、遗嘱受益人资格要素    四、遗属保留份要素  第二节  遗嘱形式要件评析    一、遗嘱订立方式要素    二、遗嘱参与人资格要素    三、遗嘱形式要件豁免第五章  我国法律中遗嘱有效要件的发展及完善  第一节  我国法律中遗嘱有效要件的历史演变    一、我国古代法中的遗嘱有效要件    二、我国近现代法律变迁中的遗嘱有效要件    三、评析  第二节  我国当前法律中的遗嘱有效要件及其不足    一、我国当前法律中的遗嘱有效要件    二、我国当前法律中遗嘱有效要件的不足  第三节  完善我国遗嘱有效要件立法的思考    一、完善我国遗嘱实质要件立法的思考    二、完善我国遗嘱形式要件立法的思考参考文献附录:《继承法》立法建议(遗嘱有效要件相关条文)后记

章节摘录

整体上说,遗嘱能力规范的首要功能是防止欺诈,即避免他人利用当事人的无知或缺乏判断力而诱使其做出遗嘱处分,以保护当事人及其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但是,关于遗嘱能力的法律规定将全部人都简单地按年龄或精神状况分为有遗嘱能力人、无遗嘱能力人(三分法还要加上限制遗嘱能力人),则主要是裁判功能的体现。事实上,在差1个月就达到完全遗嘱能力最低年龄的青年人和智力中下等的中年人之间,很难说前者比后者的意识能力更弱。但是如果不作这种简约化的处理,必然导致裁判成本陡增,同时还可能引发司法腐败或者相同情况在不同地方得不到相同对待的后果。可以认为,对问题的简约化处理并非最好的选择,而往往是在诸多因素制约下的无奈选择,这种选择只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相对占优地位。一旦社会条件发生改变,原来的规定便可能不再合理。尤其当裁判者的信息能力越来越强的时候,或者裁判者的职业道德水平越来越高时,可以赋予简约化处理以更有弹性的规定;当立法者信息能力越来越强的时候,则可以将标准规定得越来越具体,从而能更大程度地贴近具体情况。(二)意思表示真实要素意思表示,是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个是内心意思,另一个是此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②意思表示真实,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内心意志的真实反映。它应包括意思自由与表示一致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中意思自由,指行为人内心效果意思的形成与表示之决定是自由的,未受他人的不当干涉与妨碍;表示一致,指行为人通过表示行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是一致的、相同的。

后记

对遗嘱法律问题的研究一直在进行当中,本书可谓对前阶段的一次总结。尽管我付出了足够多的努力,本书依然留有许多的缺憾和不尽如人意之处。这也将是对我日后工作的鞭策。本书的完成,离不开师长、亲友们的关心和支持,感恩之情常挂心头。我的博士生导师陈苇教授,为指导我的研究倾注了大量心血。并给我巨大的精神支持。陈老师踏实、严谨的学风和积极、平和的人生态度,是我用以自勉的标尺。在陈老师家一边吃饭一边讨论的情景,我将终身难忘。西南政法大学的常怡教授、李开国教授、云南大学的郑冬渝教授和北京大学的马忆南教授都对我有过许多的教导和鼓励。中国政法大学的巫昌祯教授、厦门大学的蒋月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的石惠荣教授等专家在答辩中对我的研究提出了非常宝贵的意见。中国法制出版社的赵宏编辑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辛勤劳动。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同事们给我以方方面面的帮助。我的同学,黄宇、王薇给了我许多支持,郭明文、王嘎利、覃远春对研究的进行提供过重要帮助。何炼红、王智斌、王熀对本书的定稿提供了有价值的意见,徐燕斌、熊毅军、胡苷用、魏静、胡兴东等其他同窗好友一直是我重要的支持力量。没有他们,我的研究和写作都会枯燥而艰难很多。我的亲人们一贯地给我以支持和鼓励,特别是我的父母、大伯和兄弟姐妹,还有那些可爱的孩子们。谨在此一并表示我最真挚的感谢。学术路漫漫,本书的出版也是对我自己的一份肯定。我将一如既往地努力,不断地向理想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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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效要件研究:以比较法学为主要视角》:钱塘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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